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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18:22  浏览:8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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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7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一日游”管理,维护“一日游”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依法批准的旅行社组织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游览线路、景点,时间不超过一日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活动以及与“一日游”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部门是“一日游”活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日游”活动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市政、物价、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旅游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均可开办“一日游”的经营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一日游”的经营业务。

第六条 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备有“一日游”固定车辆,设有明确、具体的游览线路、景点、报价材料等。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应当在驾驶室前窗适当的位置设置“一日游”字样的明显标志。

车厢内应当张贴“旅游须知”,其内容应当包括“一日游”线路、景点、景点门票价格、投诉电话号码等。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行社,应当有固定地点组织接待游客。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车站、旅馆、饭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立国内散客“一日游”业务点。

第九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行社,可在固定地点设立由旅游者自愿选择,明码标价的旅游线路售票处。

禁止尾随兜售、拉客旅游、住宿、用餐、乘车、购物、娱乐等行为。

第十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行社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应当守法经营、服从管理、规范服务。

“一日游”的导游人员,应当持导游证导游。对游客应当文明礼貌,提供热情、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的旅行社,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减少景点,擅自提价或者临时向游客加收费用。

第十二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行社应当推荐购物环境好、信誉高的商店作为游客购物点,限定购物次数。

第十三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定点餐馆签定订餐合同,并保证餐饮质量和标准。禁止推荐游客到质量低、质价不符的餐馆就餐。

第十四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从事“一日游”的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行政部门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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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职工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我国现行的工资福利制度很复杂,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当前对于职工转正定级工作,可暂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各企业、科研、事业基建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对学徒、复员退伍军人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试用人员、实行熟练期制度的工人的转正定级工作,可以照常进行。有些单位尚未建立临时权力机构,或未实行军管,群众组织之间还没有实行革命大
联合,一时难以进行转正定级工作的,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革筹小组)、军管会、军区、各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暂予缓办,待条件成熟后再办。
二、职工转正定级的工资水平,应当严加控制,减少矛盾。学徒转正的工资,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人工资标准的最低一级。学徒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不得超过二级。复员退伍军人的定级工资,一般的不得超过二级,其中军龄或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在八年以上,而且政治、生产
表现好的,可以定到三级(复员退伍军人分配当干部的,比照上述水平确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中专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不得超过二级)。
三、临时工、合同工和轮换工的工资待遇,应根据今年二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通告》的精神,坚决按原合同规定办理。即:原合同中有定级规定的,可以定级,有增加少量工资规定的,可以按原规定办法增加;原合同中没有上述规定或没有合同的,一律不得定级或增加工资。


四、职工转正定级后的新工资等级,一律从本通知下达后批准之月份起执行。延长转正定级时间的,其工资不补。
五、调动工作后改变工种或改变工资制度的职工,不再评定等级。在地区之间、矿山井上井下之间、航运船岸之间调动工作的职工,其工资待遇可按原规定执行。其他调动工作的职工,其工资一律暂不变动。
六、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革筹小组)、军管会,各级军区,应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政治挂帅,向职工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本通知正确地贯彻执行。



1967年12月28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泰政发[2001]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市政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一定强制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较为全面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为贯彻实施某一法律、法规、规章作系统、详细、具体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立足全局,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组织起草、协调审核、整理汇编等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应配合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工作。

第二章 编制计划

第六条 市政府每年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县)、区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文件项目要调查论证,综合平衡,编制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规、规章明确授权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制定具体行政管理措施的;
(三)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统一规定,且属于本级政府管理权限的。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对需调整的项目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组织起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涉及面广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应在深入调查、充分搜集材料、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起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
(二)行政管理主体的职权和义务;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复议和诉讼办法;
(四)法律责任、奖惩办法;
(五)施行时间。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条文较多的,可分编、章。编、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应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三)格式、体例符合要求;
(四)名称准确、内容完整、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条理清楚、文字简明。

第四章 审定与发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二)起草缘由和起草过程;
(三)征求意见情况;
(四)其他。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内容的合法性;
(二)实施的必要性;
(三)操作的可行性;
(四)文字的规范性。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修改后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二)提出修改意见,退回起草部门修改或重新起草;
(三)对依据不充分,没有必要制定或者应暂缓制定的,提出暂缓制定或不予制定的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退回原起草部门。
第十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面广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起草单位应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报告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报》或《泰州日报》上全文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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