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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3:27  浏览:9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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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白山政令[1997]13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1997 年10月8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王 纯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白山市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根据我市城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参照物价指数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的保障城区居民最低生活需要的费用。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月人均100元, 其中社会定期定量救济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为月人均120元。 第三条 凡在我市八道江区的红旗、东兴、新建、大通沟街道居住,具有城市居民常住(非农业)户口(不含中、省直企业职工和家属),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均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具体包括: (一)民政部门定期和临时救济的社会困难户。 (二)新增加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需要给予社会救济的市区居民。 (三)不符合待业救济条件和领取待业救济金期满的失业人员。 (四)领取待业救济金或生活补助费,按家庭人口计算,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待业或破产企业职工。 (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 (六)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月人均生活费用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 (七)从外地离休、退休(职)回白山定居且经济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 (八)其他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第四条 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包含以下项目: (一)家庭就业人员各类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物价补贴。 (二)无业人员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收入。 (三)在大(中)专院校和技校读书或当艺徒的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所得等收入。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的赡养费、抚养费。 (五)各类资产的租金、息金、红利及亲友资助等收入。 (六)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救济金。 第五条 在职职工(含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即 18-60周岁的男职工和18-55周岁的女职工,除没有收入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残疾人和无人赡养的老人外,其月收入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定期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凡不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或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或确有收入但难以核实收入数额的,均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第七条 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其手续如下: (一)由户主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家庭及直系供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出具他方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未申请证明。经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和街道办事处复查后,由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发给《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由街道办事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收入情况证明。 (三)社会救济对象的救济金仍按原资金渠道和办法发放。 (四)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收回《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八条 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根据不同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家庭无收入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全额补助;家庭有收入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补差。 第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来源是: (一)市、区两级财政收入。 (二)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的社会救济对象除原救济外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补差经费。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存入银行的利息。 (四)社会捐助。 (五)其他收入。 第十条 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加强管理,搞好监督。 (一)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坚持政策公开、金额公开、对象公开的原则,健全手续,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居民委员会每月、街道办事处每季、区民政局每半年须对保障对象审核一次,根据变化随时调整,严禁克扣、拖欠或挪用生活保障金。 (二)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对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把保障金发放给生活确实困难的居民。 (三)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已经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收入,不得隐瞒、虚报,并接受所在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查询、监督。对于做假冒领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补助,追回冒领的钱款,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四)凡月人均收入已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保障对象应主动提出取消补助。如果隐瞒不报,查出后立即取消补助,并追回多发的补助款。 (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截留、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本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发放工作,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物价总体水平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变动情况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与国家和省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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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确立适当的量刑程序模式,使得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关系得到合理的协调,这是量刑程序改革的首要课题。最高法院新近确立的改革方案,尽管在“认罪审理程序”中具有可行性,但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却很难得到适用,甚至可能面临较大的理论争议和现实风险。通过基层法院的改革探索,一种建立在检察官批量出庭基础上的“集中量刑模式”,逐渐在简易程序中出现;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一种新的“独立量刑模式”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浮出水面;那种适用于“认罪审理程序”中的“交错量刑模式”,也存在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空间。对于这些自生自发的改革经验,改革者应正视其存在的合理性,评估其试验的效果,从而使其在促进新制度的形成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引言

近年来,量刑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为有效规范法官在量刑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最高法院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改革探索:一是建立“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制定行之有效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是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量刑“纳人法庭审理程序”之中。前者是在我国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的情况下,促使法官的量刑走向公正和精密的问题。后者则是在我国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为一体的情况下,将量刑与定罪在程序上予以适度分离的问题。与量刑方法的改革相比,量刑程序的改革已经引起法学界、司法界更为普遍的关注,被视为一种在正当性上不存在争议的改革课题。

要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改革者就不能继续固守传统的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因为这一模式存在着法院量刑决策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无法约束和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论公诉方还是辩护方,既无法充分提出量刑情节和量刑意见,也无法参与量刑的裁决过程,难以对法院的量刑裁决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1]英美法中的“分离化”程序模式似乎也难以被整体移植到中国刑事诉讼之中。这是因为,这种定罪与量刑完全分离的程序模式,与陪审团裁断事实问题、法官负责适用法律的审判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在中国,定罪与量刑是由同一审判组织负责裁决的,法庭对于被告人认罪和不认罪的案件都要进行全面的事实调查。这些因素决定了定罪与量刑很难在程序上完全分离开来。[2]

既然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完全分离是不可能实现的目标,中国量刑程序改革注定只能走“相对独立”的道路,那么,探索量刑程序在何种程度上保持“独立”,就成为改革者难以回避的问题。最初,一些试点法院在法庭辩论阶段设置了量刑答辩环节,允许公诉方提出量刑建议。[3]后来,越来越多的试点法院开始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引人专门的“量刑调查”环节,以使各种量刑情节可以在法庭上得到全面的调查和质证。[4]在近期通过的一份指导量刑程序改革的文件中,最高法院提出了一种“标准”的量刑程序改革方案,也就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先就与定罪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然后相对集中地就量刑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庭引导控辩双方先就定罪问题展开辩论,然后再由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辩论。不仅如此,控辩双方还可以提出各自的量刑意见,法庭在裁判文书中要就量刑理由做出专门的说明。[5]

对于量刑程序模式的选择问题,笔者无意提出一种理想化的制度方案。事实上,作为一种由最高法院推动、各地法院试点进行的改革,量刑程序改革从一开始就不是法学界推动的,而带有一定的自生自发性。我们与其像过去那样动辄提出带有主观性的改革方案,倒不如对这种改革试验进行全面的跟踪调查,考察其实施的效果,评估其可能带来的风险。至于未来中国究竟要建立怎样的量刑程序模式,则主要应当由最高法院通过总结全国法院的改革经验来做出最终的选择,立法机关也可以根据这种改革的效果来决定是否将其确立在国家立法之中。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对这种改革试验情况进行一种反思性的评价。鉴于各地法院的改革试点主要是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展开的,而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这种改革方案似乎还没有真正试验过,因此,对于这一改革方案能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人们是有理由提出疑问的。而对于那些仅在轻微案件中适用的简易程序,公诉人本来就不出庭,被告人也很少聘请辩护人,这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否具有可行性,也是令人疑虑的问题。特别是考虑到这一改革直接由最高法院来推动,地方试点法院基本上处于服从命令和接受指导的被动状态,要指望这些法院的法官对现行改革方案提出异议,这几乎是非常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独立的法学家群体就不应保持沉默,而可以对现行改革方案提出不同的观点,表达反思性的评论。根据过往的经验,在一项重大司法改革举措被推广到全国之前,不同观点的表达和不同见解的交锋,虽然不一定保证一种理想制度的发现,却至少可以防止某些失败制度的出台。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量刑程序模式的选择作出反思性的讨论。迄今为止,中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三种审判程序,即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以及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根据这三种审判程序的不同特征,量刑程序的设计应具有各不相同的模式。笔者将要证明,最高法院提出的“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在这三类审判程序中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中国的量刑程序改革还可以有更为广阔的探索空间。至少,改革者有必要根据上述三种审判程序的特殊性,确立与之相适应的量刑模式。

二、简易程序中的量刑模式

现行刑事审判制度中的简易程序,是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产物。最初,由于主持简易程序的法官采取独任制的方式进行审判,在庭审前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对控诉方掌握的证据已经非常熟悉,加上检察机关普遍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自愿供述犯罪事实,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因此,简易程序中的调查和辩论环节得到较大的简化。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简易程序不再保持传统的审判程序格局,法官不再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进行实质性的调查,而主要围绕着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是否了解选择简易程序的后果等问题进行快速的庭审活动。最高法院在2003年的一份司法解释中甚至明确要求,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做出有罪判决。[6]至此,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犯罪事实的功能基本消失,简易审判也就等于法庭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过程。

(一)现行改革方案的适用效果

在检察机关普遍不派员出席法庭审理的情况下,简易程序并不具有基本的两造对抗特征,那种控辩双方通过行使诉权来约束裁判权的诉讼格局无法形成。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指控犯罪的问题,法庭基本上尊重了控辩双方的合意,不再将其作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对象,而可以直接做出有罪裁决。但是,对于被告人的刑事处罚问题,法庭既无法听取公诉方的指控意见,也通常难以获知辩护律师的意见,而只能从案卷笔录中获得有限的量刑信息。其结果是,从法定量刑情节的遴选,酌定量刑情节的采纳,全部量刑情节的法律评价,再到量刑结论的形成以及量刑裁决理由的提供,这些量刑的决策活动几乎全部是由法庭单独完成的。而这个由一名法官组成的独任审判庭,不仅排斥了控辩双方的参与,而且也省略了评议程序,使得全部量刑裁决都由法官一人单独做出。很显然,相对于那种由合议庭主持的普通审判程序而言,简易程序的设计使得法官在量刑问题上享有更加难以约束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简易程序中的自由裁量权一旦不能受到有效的规范,就会带来较之普通审判程序中自由裁量权滥用更严重的后果。尽管案件的量刑结果全都是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轻微刑罚,但是,诸如缓刑、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在适用上一旦得不到合理的约束,更有可能触动普通中国人的敏感神经。刑事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发生,一般都是将犯有重罪的被告人给予较为轻缓的处罚,而适用非监禁刑的过程更容易伴随着权力寻租乃至司法腐败问题的发生。加上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而基层法院的法官更容易受到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不仅如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数量较大,在一些基层法院甚至达到1/3以上。如此高比例的刑事案件竟然是由单个法官独自完成量刑决策过程的,这不能不使人对法官量刑的公正性产生深深的忧虑。

量刑程序的改革是无法绕开简易程序的。但是,最高法院提出的量刑程序改革方案是否考虑到了简易程序的特殊性,从而做出了适当的模式选择呢?

在笔者看来,那种保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程序格局的设想,在简易程序中是很难得到适用的。这是因为,简易程序历经10余年的发展和探索,逐渐形成了一种快速审理的格局,法庭不再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而最多对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明智性进行当庭审查,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庭也不再举行任何形式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而基本上依据案卷笔录做出有罪裁决。同时,在法庭调查阶段区分定罪调查和量刑调查也是没有必要的。且不说法庭不可能再对定罪问题进行任何实质性的调查,就连量刑事实也没有必要单独建立调查程序。其实,对于量刑问题,中国法院通常都是进行统一的审理,而很少区分所谓的“量刑调查”与“量刑辩论”。对于被告人不持异议的量刑事实,法庭可以当庭予以确认,而根本没有必要进行所谓的“量刑调查”;而对于被告人提出的一些酌定量刑情节,法庭也只是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意见的机会,而不可能组织专门的法庭调查。不仅如此,在法庭辩论中明确区分定罪辩论与量刑辩论也是不明智的。既然法庭在适用简易程序之初就确认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再组织“定罪辩论”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而对于量刑问题的辩论,由于检察机关拒绝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一般又不委托律师辩护,因此法庭对这种辩论是难以组织起来的。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的“量刑辩论”会变成法庭对被告方量刑情节的听取过程。

可以看出,假如不考虑简易程序的特殊性,而动辄提出一种适用于所有案件的“统一量刑程序”的话,那么,这种改革方案将是很难得到实施的。要在简易程序中有效地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需要认真考虑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问题。没有检察官的出庭,通过诉权约束裁判权的格局将是不可能形成的。尤其是考虑到被告人一般没有委托辩护律师,那些多多少少承担着“客观义务”的检察官,还可以促使法庭对不利于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予以同等关注。因此,检察官重新回到法庭之上,将对法官的量刑裁决产生有效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在那些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控辩双方不仅对被告人构成犯罪没有争议,而且对于量刑情节的采纳也很少存在太多的异议。即使在辩护律师出庭的情况下,辩护方最多也只是要求法庭对某些量刑情节予以注意。而这些量刑情节则很少超出控方案卷笔录的范围。有鉴于此,即便将简易程序定位于单纯的“量刑程序”,这种量刑程序也没有必要设计得过于繁琐和复杂,法庭完全可以将审理的重点放在那些可能发生争议的量刑事实上面。

(二)集中量刑模式

那么,究竟如何在简易程序中确立一种适当的量刑模式呢?从基层法院和检察机关的最新改革动向来看,一种新的“集中量刑模式”逐渐在简易程序的适用中浮出水面。“集中量刑模式”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说明要求法庭采纳的量刑情节,并就法庭适用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给出建议;二是检察官出席法庭审理,促使法庭对控辩双方存有争议的量刑情节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引导双方就量刑发表辩论意见;三是检察官对若干案件一并提起公诉,促使法庭依次组织对这些案件的量刑审理程序,在对前一案件的量刑裁判结束之后,再来审理后一案件的量刑问题;四是法庭通过“流水作业”的方式,对若干刑事案件依次形成裁判意见,并当庭宣告裁决结论。由于这种量刑程序强调检察官对若干案件的集中出庭,法庭对若干案件的量刑问题进行集中审理,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着有争议的量刑情节展开论辩,因此,笔者将其命名为“集中量刑模式”。

“集中量刑模式”是在基层司法机关对简易程序的改革探索中逐渐形成的。最初,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将量刑建议书随同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促使法院重视公诉方的量刑意见。[7]后来,为解决简易审判中“检察监督缺位”的问题,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推动了“检察官重新出庭”的行动,那种有公诉人出庭的简易审判逐渐出现。[8]但是,假如按照传统的做法,检察官只对单一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的话,这无疑会带来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造成检察机关公诉效率的下降。于是,一种由同一检察官对多个案件“批量出庭”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应运而生。[9]考虑到法庭在简易审判中直接确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简易审判其实就等于对量刑问题的审理,因此,这种“批量出庭”的做法最终发展成为对多个刑事案件的量刑问题集中加以审理的模式。[10]以下是福建省云霄县法院采取检察官“批量出庭”、法庭集中进行简易审理的经验:

“2009年7月8日下午,云霄县法院对5件故意伤害、1件交通肇事和1件非法经营案件集中开庭审理。坐在公诉席上的检察官方进权看了一下时间,从3点15分开始到5点30分,7个案件开庭完毕,平均每个案件用时不到20分钟……从2009年3月起,该县法院每月或每半个月都会集中半天或一天时间,安排简易程序案件开庭,检察院指派专人,连续出庭支持公诉,履行监督职责。截至7月上旬,公诉人分批现场监督庭审40件,平均开庭时间不到半小时。”[11]

而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依次对5件刑事案件进行了集中审理,庭审主要围绕着5名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而展开:

“2009年9月28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开庭审理5起涉嫌盗窃等轻微犯罪的案件。东港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杰出庭支持公诉,东港区法院副院长范红军负责独任审判。法庭在统一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后,对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不再进行审理,而直接进人量刑答辩程序。公诉人依次在每个案件中都当庭发表了口头量刑建议。法官就量刑问题征询了被告人的意见,对于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还听取了辩护人的量刑意见。法庭当庭依次对5名被告人进行口头宣判,除1名被告人被判处监禁刑以外,其余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经过计算,从8点35分开始到9点30分结束,对5件案件的简易审判不超过1个小时,平均每件开庭时间不到15分钟。”[12]

较之最高法院确定的“相对独立量刑程序”而言,这种“集中量刑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一是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可以当庭发表量刑建议,对法庭的量刑裁决产生了有效的约束,促使法庭在兼顾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二是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不再进行实质性的审理,而主要审查被告人认罪供述的自愿性,将有限的庭审时间集中投人到量刑裁判问题上,大大节省了法庭审理的时间;三是检察官同时对数个轻微案件提起公诉,法庭对这些案件集中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最终的裁判结论,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四是法庭在检察官口头发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进行量刑审理,引导双方只就存在争议的量刑情节展开辩论,而不再将全部量刑情节事无巨细地进行调查和辩论,也避免了不必要的量刑审理环节。

当然,在现行刑事司法体制下,这种“集中量刑模式”要想真正得到推广,也会面临一些困难。例如,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习惯于“一案一诉”的工作方式,一般不会为迁就法院的集中开庭审理,而采取统一的“批量公诉”。加上刑事案件的发生并没有太明显的规律性,有时候短时间内会有多个轻微案件被起诉到法院,而在另外一些时间,可能多达一月甚至数月都没有一件轻微案件被移送法院起诉。这就使得检察官的“集中出庭”难以实施。又如,法庭经过简易审判,通常都要对被告人判处较为轻缓的刑罚,甚至大量适用缓刑。但在很多地方的基层法院,缓刑的适用一般都要报请庭长、院长予以审批,甚至还要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假如这种法院内部的行政审批程序不发生变化的话,法庭的“集中量刑”也就难以实现。再如,在大多数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纵然检察官出席法庭,也主要是强调一些法定的量刑情节,而被告人本人又很少会提出有价值的量刑意见,这就意味着法庭仍然是基于案卷笔录所记载的事实和信息来做出量刑裁决,而很少顾及到可能存在的酌定量刑情节。这就使得法庭对量刑结论的裁决难以超出检察官量刑建议的范围,被告方对量刑裁决的形成无法发挥实质性的影响。

三、“认罪审理程序”中的量刑模式

在简易程序之外,中国还存在着一种适用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特殊审判程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这一程序并不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法定程序,而是由一些基层法院通过自生自发的改革所创制出来的。最初,这种适用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的“普通程序”,被命名为“普通程序简易审”。2003年,最高法院在一份司法解释中正式确认了这种特别审判程序的合法性,[13]并将其命名为“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以下简称为“认罪审理程序”)。至此,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中,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基本形成了两种简易审判程序并存的局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材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材料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0〕19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7年以来,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义马集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零”死亡事故为奋斗目标,以治理重大灾害、防大事故为中心,着力构建“理念引领、管理科学、技术支撑、投入强基、文化固本、救援有力”六大防控体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实现企业安全与生产的良性发展,2010年1-9月,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043,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企业呈现出安全、健康、和谐、文明发展的良好态势。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成调研组,会同河南省有关部门,深入义马集团进行了调研,对义马集团加强安全生产的经验作了全面总结,形成了《构建六大防控体系实现义煤安全发展-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经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以及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借鉴,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构建六大防控体系实现义煤安全发展
——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经验

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前身为义马矿务局,始建于1958年,2008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现有煤、煤化工、铝三大主业,职工5.6万人,所属22对生产矿井分布在河南、青海、新疆、山西4个省(区),煤炭资源保有储量50亿吨。截至2010年9月底,资产总额284亿元,年生产能力3000万吨以上(不含近期整合的小煤矿)。2010年10月15日,中国证监会核准义煤集团上市。

义煤集团在长达5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由于矿井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基础相对较为薄弱,再加上地质条件复杂和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严重,企业的发展受到了较大限制。历史上曾多次发生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重特大事故。2007年以来,义煤集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下狠招、出重拳,奋力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大幅下降,原煤产量和效益大幅提升。2010年1-9月,生产原煤2337万吨,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043,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企业呈现出安全、健康、和谐、文明发展的良好态势。

义煤集团在短短3年时间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大转变,其基本经验可以概括为:坚持以“零”事故奋斗目标为引领,以治理重大灾害为中心,着力构建“理念引领、管理科学、技术支撑、投入强基、文化固本、救援有力”的六大防控体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实现企业安全与生产的良性发展。

义煤集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可以归纳为:第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只有领导重视,整个企业才会重视,工作才会主动,措施才会到位,安全发展才能有保障。第二,责任落实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只有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全面提升企业的执行力,才能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第三,先进的技术与装备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舍得投入,必须依靠科技创新,提升装备水平,才能防患于未然。第四,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只有深入持久地开展质量标准化建设,做到紧抓紧促,不断强化达标意识、提升达标层次,改善现场作业环境,才能实现长治久安。第五,提高员工素质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只有不断加强员工培训,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才能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一、理念引领,奠定安全生产思想基础

思路决定出路,理念引领行动。先进的安全理念是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义煤集团在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实践中,始终坚持用先进的理念引领企业安全发展。

(一)自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的科学发展理念。以人为本最根本的就是要以人的生命安全为本,科学发展首先必须安全发展。义煤集团始终坚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抓发展”的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先于一切的位置。凡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会议,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参加,凡是安全生产需要的资金要优先予以安排,凡是安全生产需要的干部和专业人才要优先配置。义煤集团每天早上调度会安排的第一件事就是安全生产工作。上至公司领导、下至一线职工,都能时刻关心安全、牢记安全,真正做到了不安全不生产。

(二)自觉实施以“零”事故为目标的安全管理理念。义煤集团认为“只有不到位的管理,没有抓不好的安全”,明确提出了“安全事故零目标”,实行安全一票否决,从上到下形成了“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一切事故都可以避免、一切事故都可以控制”的共识。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求做到6个“零”:人身安全事故为零、机电设备运转事故为零、工程质量事故为零、顶板事故为零、瓦斯超限为零、自然发火为零。如,为保证瓦斯超限为零,义煤集团提出“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并按事故进行责任追究,使瓦斯超限次数大幅度降低。2006年全公司瓦斯超限28710次,2007年下降到217次,2008年为63次,2009年为15次,2010年以来杜绝了瓦斯超限现象,实现了全公司瓦斯零超限。

(三)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超前防范理念。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义煤集团在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础上,更加注重隐患治理和事故超前防范,建立了“大三防”、“小三防”安全防范体系。“大三防”就是基层矿井防、业务部门防、安监部门防,明确了基层矿井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业务部门的安全技术防范责任和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小三防”就是素质防、技术防、装备防,通过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加强技术管理、改善装备水平,不断强化超前防范功能,有效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为了将防范的关口前移,义煤集团还主动将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报警、断电浓度降到0.8%,要求各矿在瓦斯浓度达到0.4%时必须予以重点关注,达到0.6%时必须进行预警。

二、管理科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

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构建科学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创新安全管理方式和手段,狠抓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以高效的执行力保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一)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义煤集团自上而下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分级、分系统实施安全包保。所有副总师以上领导、机关各部室全部参与安全包矿,业务部室包保业务系统,严格按规定下矿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各基层单位矿级领导全部实行安全包区队,做到了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为促进责任落实,实施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把安全责任与个人利益挂钩。在责任明确后,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加大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2007年以来,由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相关责任人达767人。逐步构建了以局部保整体、以个人保班组、以班组保区队、以区队保全矿、以各矿保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义煤集团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以铁的纪律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严格落实,将每一项制度措施量化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位职工,并根据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重奖重罚。如,为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义煤集团专门成立督查小分队,采取多种方法不定时检查干部带班情况,凡发现迟下早上的,每人处罚2000元,并通报全公司,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3年来,共查处执行带班、跟班制度不到位的矿处级领导干部72人次,科队级干部473人次。如,为保证煤层注水工作落实到位,义煤集团引入工程监理制度,由监理人员对包干区域的钻孔数量、规格、深度等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出现质量问题,不仅要对施工人员,而且要对监理人员予以严厉的处罚。

(三)大力推行科学领先的安全管理方法。一是积极推行安全评价和评定工作。每月由矿分管领导组织业务技术部门对水、火、瓦斯、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由机电副矿长组织对机电运输装备保护及能力进行评定,针对评价和评定出的重大隐患,由业务部门牵头制定措施、督促落实,安监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实施隐患闭环管理。建立隐患排查及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时限、标准、措施、资金,并挂牌督办,逐项验收,逐一销号,形成了隐患排查(信息采集)、分类管理、制定整改措施、过程重点控制、隐患销号处理的全闭环管理机制,保证了隐患整改的落实。三是实行后备干部安全准入。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规划,分批将矿处级后备干部先派到安监部门进行一定期限的锻炼,熟悉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知识,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经过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被正式委派到相关领导岗位,确保矿处级干部重视安全、会抓安全、干好安全。四是坚持周安全办公会制度。义煤集团将每月一次的安全办公会改为每周一次,确保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五是坚持每月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先后对支护改革、瓦斯综合治理、冲击地压防治、煤层注水等一系列技术难题进行了专题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集中治理。

三、技术支撑,提升煤矿应对灾害的能力

事故源于隐患。要想控制事故,必先消除隐患。义煤集团针对企业本部所属煤矿瓦斯、冲击地压、自然发火等灾害严重的实际,提出“以灾害治理为中心”,培养和引进企业急需的灾害治理人才,全力治理灾害,彻底改变企业发展受困于灾害严重的局面。

(一)多层次培养和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义煤集团坚持“科技兴安、人才兴企”战略,相继从省内外引进专家型技术人才12位,面向全国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才1600多人,与高等院校共同培养采煤、机电、通风安全专业中层干部1823人。创建了1个省级技术中心,成立了瓦斯、矿压、地质、防灭火、机电装备等8个研究所,设立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机构、科技队伍迅速壮大,为企业灾害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撑。

(二)加强技术攻关,对煤矿瓦斯实施综合治理。义煤集团本部17对矿井中,有突出矿井5对、高瓦斯矿井4对。突出矿井开采的是“三软”不稳定煤层,煤质松软,难以抽放;耿村、千秋等高瓦斯矿井还存在自然发火与冲击地压的威胁,治理难度大。面对挑战,义煤集团加强技术攻关,确定了“加强预测、超前防范、消除显现、杜绝突出”的工作目标,积极组织实施开采保护层和顶底板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大力推广应用水力压裂技术,形成了5大类、15种瓦斯治理技术,攻克了瓦斯治理的技术难题,实现了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转变、过程治理向超前治理转变、措施治理向工程治理转变。瓦斯综合治理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4对矿井成为了“全国瓦斯综合治理示范化矿井”。

(三)实施大断面、强支护,有效缓解冲击地压。冲击地压是义煤集团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近年来,随着矿井采深的增加,冲击地压日益频繁,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企业的安全发展。针对冲击地压的难预测性和高危害性,义煤集团一方面强力推行“大断面、强支护”,缓解冲击地压带来的危害。2008年以来,新掘大断面巷道2万多米,扩修巷道1.2万多米,将矿井巷道断面由8-10m2扩大到16-24m2,采取复合支护、圆形全断面封闭支护、长距离超前支护、空帮让压、松帮卸压、壁后注浆等支护管理新措施,解决了巷道压力大、影响行人、运输困难等一系列难题,全面增强了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另一方面投入数亿元资金用于冲击地压的防治研究,形成了“主动预防、培训教育、预测预报、措施解危、效果检验、安全防护”六位一体防冲体系,取得了冲击地压尽量少发生、有计划诱导发生和即使发生也不伤人的效果,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冲击地压带来的危害。2009年,义马煤田先后发生16次冲击地压,其中人工诱导的占60%,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大的损坏,特别是11月8日跃进煤矿23130工作面发生较大冲击地压,导致工作面下巷300米巷道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巷道断面由24m2缩减到8m2左右,但人员没有伤亡,设备也没有受到大的损坏。2010年1月,在河南省科技厅组织的科研项目鉴定会上,义煤集团主持完成的“底板型冲击地压研究技术”被认定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四)全面推广煤层注水技术,消灭煤层自然发火。义马煤田属容易自燃煤层,最短发火期只有7天,多年来受自然发火威胁,历史上中部5个矿都曾因发火而封闭过工作面。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义煤集团把“两巷两线”(即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及初采线、停采线)防灭火工作作为重点进行监控治理,把隐性火源当成火灾隐患进行防治,通过建立完善的注水、注浆、注胶、制氮系统,实施红外线探测仪超前预测,形成了一套适合义煤集团井下防灭火工作的网络设施和技术体系,实现了防灭火工作由防灭并举、综合治理向超前预防、以防为主的转变,杜绝了井下火灾事故,有效治理了一直困扰义煤集团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2010年,所属杨村煤矿一个工作面拆除工作虽历时2个月,由于防火措施到位,没有出现过火情,标志着义煤集团防火技术达到了新的水平。在煤层注水方面,义煤集团按照“全矿井、全头面、全数据”要求,制定了严格的钻孔布置、钻孔数量、钻孔深度、注水量、注水压力标准,通过深孔与浅孔注水相结合、动压与静压注水相结合、掘进过程与采煤过程注水相结合,有效地解决了煤层自燃问题,并在防治煤尘、瓦斯、冲击地压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四、投入强基,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

近年来,义煤集团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各类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2007年以来,共投入40多亿元用于提高装备水平、改善作业环境,使矿井向着本质安全型的目标不断迈进。

(一)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义煤集团抓住河南省深入开展“五优”(安全无事故、工效上十吨、质量标准化、科技有创新、矿区文明化)矿井创建的契机,在保证5元/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投入的基础上,结合各矿井实际,又专门列支8-30元/吨用于“五优”矿井创建。2007年以来,完成质量标准化项目1500多项,实现了井下作业环境本质安全化、电缆吊挂规范化、轨道运输地铁化、设备设施明净化。先后有9对矿井被河南省命名为“五优”矿井,义煤集团被河南省命名为安全质量标准化集团公司,所属耿村煤矿等5对矿井达到了“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二)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装备水平。一是加快技术装备的升级改造步伐。3年来,共投入资金4.5亿元,对矿井主提升机、主运输皮带机等主要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建成6套井下电网监控系统、7套矿井移动通讯系统、4套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更换井下各类机电设备8924台(套),保证了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转。二是实施井下轨道运输重轨化。将运输大巷机车轨道由原来的8-15kg/m全部更换为30kg/m以上,基本杜绝了因轨道本身问题引起的运输事故。三是积极推广使用综采综掘工艺,更新采掘设备,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将综采支架工作阻力由过去的3000-4500KN提高到7000KN以上,大大提升了工作面顶板的控制能力,事故发生率大幅下降,工作面单产大幅提升。与2006年相比,综采机械化水平提高了20%以上,综掘机械化水平提高了40%以上,百万吨以上矿井采煤机械化程度达100%。四是加强防灭火装备的投入。先后为自然发火严重矿井购买制氮机10台、注浆(胶)泵178台、多种型号钻机156台,更新注浆管路2万余米,实现了防灭火技术装备的升级改造。五是加强对防治水装备的投入。建立了地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实现自动实时监测;投资6000多万元对西部四矿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单井排水能力由500m3/h左右提高到1500m3/h以上,东部3个新建矿井和新安矿的排水能力达到了3000m3/h;投资近千万元配备了国际先进的物探设备,对存在底板水害威胁的地区全面开展“物探查异、钻探查证、注浆加固”,从源头上防范水害事故的发生。六是优化通风系统。新建8个风井,更换主通风机12台,通风系统改造工程达3万余米,矿井通风系统更加合理可靠。

(三)全面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一方面,在设计理念上突破原有的设计规范,大幅度扩大巷道断面,扩大了工人的工作空间,减轻了工人的心理压力,同时辅以先进的安全生产装备和规范有序的设备摆放、管线悬挂,使安全生产环境有了较大改善。另一方面,千方百计降低井下工人的劳动强度。为了减轻工人上下班途中的体力消耗,义煤集团在14条大巷和32条斜巷全部安装了机械运人装置,全公司所有矿井实现了“职工只走上下巷”(步行的范围仅为采煤工作面的上、下巷),体现了企业对劳动者的尊重、关怀,提高了工作效率,消除了上下班途中的习惯性违章。

五、文化固本,建设安全和谐新义煤

近年来,义煤集团形成了“举旗、铸魂、塑形、聚力、创新”安全文化理念,以文化力激活生产力,提升核心竞争力,精心培育具有义煤特色的企业文化,把文化因子引入到安全管理中,形成了“育心”与“规行”相结合的管理新模式。

(一)实施全员准军事化管理,提高企业执行力。集团公司把开展准军事化训练作为提高执行力的切入点,坚持每年在全公司范围内定期开展准军事化训练,上至公司董事长、下至普通员工无一例外都要参加军训,规范了职工的行为,有效地强化了执行力。义煤集团还将准军事化训练的成果应用到井下职工岗位规范中,广泛开展“两述”(即手指口述、岗位描述)活动,组织人员对各工种“两述”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并编印涵盖主要工种的“两述”操作手册,要求职工严格按手册作业,促进了职工安全行为的养成。

(二)多渠道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强化职工安全意识。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最关键的因素,职工素质的高低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影响。为了让职工在进入岗位前就能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提高自主防范能力,义煤集团在全公司内积极推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变招工为招生,将新招录人员先送到技校培训1年,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取得技校毕业证书后,才能成为公司的员工。同时,不断强化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所有员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性的培训,使员工安全素质得以不断提升。2007年以来先后培训8.4万人次,其中特殊工种3.3万人次,一线职工持证上岗率达100%。基层各单位也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耿村煤矿坚持每年组织1次安全知识培训,每半年组织1次员工技能比武,每周组织1次“三违”人员培训,开展“每日一题”自我安全提升活动。杨村煤矿在全矿范围持续开展“三学”、“三个一”活动(即干部学管理、职工学技术、家属学文化;每日一道题、每周一堂课、每月一考试)。观音堂煤业公司组织开展“千人上讲堂”活动,让拥有一技之长的普通职工也走上讲台。这些生动多样的培训活动,不仅使职工学到了知识,而且整个矿区变得更加和谐。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创建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一是认真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安全管理法”,在基层23个生产单位的1743个班组中,扎实开展了以“区队自治、班组自主、个人自律”为内容的班组安全创建活动,涌现出了连续安全生产8000余天的耿村矿刘和平班、单班原煤产量突破集团公司生产记录的常村煤矿综采队盛全龙班、文化特色浓郁的观音堂煤业公司的冯文志班等一批创新型明星班组。二是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层班组锻炼,共有150余名大学生深入一线班组担任班组长,促进了基层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三是发挥职工家属安全协管职能,大力实施“家庭关爱”、“爱心奉献”、“安全宣教”三大工程,扎实开展安全亲情教育,筑牢了安全生产第二道防线。按照“井下文明生产、井上文明生活”的要求,集团公司组织完成了棚户区改造,解决了7万多名职工家属的住房问题,并对职工食堂、澡堂、宿舍进行了改造,建立了职工体育馆和花园;跃进矿在井下建立了医疗站、超市、安全文化博物馆;常村矿在井下设置了内涵丰富的文化长廊。通过多种形式,营造了温馨和谐的文化氛围,丰富了职工业余生活,美化了矿区环境,全方位提升了义煤集团的整体形象。

六、救援有力,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故

义煤集团认为,加强应急管理、提高救援能力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安全生产工作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要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必须把应急管理全面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一手抓事故预防、一手抓应急管理。

(一)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高水平装备应急救援设施。义煤集团高度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足额配备了应急救援人员,并先后配备了大型惰气发生机、三角形爆炸测定仪、色谱仪、多功能气体分析仪、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设备,达到一级救援水平,为应急救援提供了可靠保证。

(二)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为有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义煤集团制定了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通过开展模拟演练,提高了集团及所属各单位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了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现抢险救灾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三)在应急救援实战中锻炼队伍,提升能力。义煤集团在抓好安全生产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多次担任地方抢险救灾的重任,在实战中经受了锻炼和考验。在2007年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支建煤矿“7·29”淹井事故抢险中,义煤集团成建制出动抢险救援队伍,成功救援了69名矿工兄弟,创造了煤矿救援史上的奇迹。在2010年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抢险中,义煤集团再次临危受命,圆满完成了抢险救援任务,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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