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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30:35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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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废止以主任会议名义提请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议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保留和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情况》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3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82项行政许可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一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中82项行政许可规定目录


┌──┬────────────────┬───────────────────┬──────────┐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 实施机关 │

├──┼────────────────┼───────────────────┼──────────┤

│ 1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审核│《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2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资格│《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审查 │ │ │

├──┼────────────────┼───────────────────┼──────────┤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 │ │

│ 3 │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的年度│《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 │审核 │ │ │

├──┼────────────────┼───────────────────┼──────────┤

│ 4 │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影响说明的申报│《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省、市、县环保局 │

│ │登记 │条 │ │

├──┼────────────────┼───────────────────┼──────────┤

│ 5 │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影响说明的审核│《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省、市、县环保局 │

│ │ │条 │ │

├──┼────────────────┼───────────────────┼──────────┤

│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填写单位资│《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省环保局 │

│ │格认可 │三条 │ │

├──┼────────────────┼───────────────────┼──────────┤

│ 7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转前的环保检│《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省、市、县环保局 │

│ │查 │十五条 │ │

├──┼────────────────┼───────────────────┼──────────┤

│ 8 │建筑施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夜间作│《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环保局 │

│ │业的审批 │ │ │

├──┼────────────────┼───────────────────┼──────────┤

│ 9 │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证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环保局 │

├──┼────────────────┼───────────────────┼──────────┤

│ 10 │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中介活动经营资│《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经济信息管理│

│ │格审核 │ │部门 │

├──┼────────────────┼───────────────────┼──────────┤

│ 11 │地质勘查资格登记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 │

├──┼────────────────┼───────────────────┼──────────┤

│ 12 │地质勘察单位资格年检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 │

├──┼────────────────┼───────────────────┼──────────┤

│ 13 │海域使用权出租审批 │《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

│ │ │ │部门 │

├──┼────────────────┼───────────────────┼──────────┤

│ │在城市建立经营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 │ │

│ 14 │的单位及其专用设备和专用车辆的批│《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准 │ │ │

├──┼────────────────┼───────────────────┼──────────┤

│ 15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的年度审验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6 │道路客运班线(含高速公路客运班线│《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旅游班线等)的年度审验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7 │汽车客运站年度审验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8 │道路货物运输业户的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9 │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的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20 │汽车维修业户的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21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22 │汽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年审│《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23 │设立卫生类民办教育机构审核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 │

├──┼────────────────┼───────────────────┼──────────┤

│ 24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 2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

│ │ │ │障行政部门 │

├──┼────────────────┼───────────────────┼──────────┤

│ 26 │绘制、印刷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河北省测绘条例》第十七条 │省测绘局 │

│ │线地图及出版物的审查 │ │ │

├──┼────────────────┼───────────────────┼──────────┤

│ 27 │需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河北省测绘条例》第二十条 │省测绘局 │

│ │版地图的初审 │ │ │

├──┼────────────────┼───────────────────┼──────────┤

│ 28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河北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五条 │省测绘局 │

│ │果的审批 │ │ │

├──┼────────────────┼───────────────────┼──────────┤

│ 29 │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技术资格│《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局 │

│ │审查 │〉办法》第九条 │ │

├──┼────────────────┼───────────────────┼──────────┤

│ 30 │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技术资格│《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审查 │〉办法》第九条 │ │

├──┼────────────────┼───────────────────┼──────────┤

│ 31 │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 │《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

│ │ │ │部门 │

├──┼────────────────┼───────────────────┼──────────┤

│ 32 │人防通信设施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

│ │准 │〉办法》第二十二条 │ │

├──┼────────────────┼───────────────────┼──────────┤

│ 33 │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审核 │《河北省旅游条例》第十二条 │省旅游局 │

├──┼────────────────┼───────────────────┼──────────┤

│ 34 │各类传播媒体报道具有重大影响的气│《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同意 │法》第十四条 │ │

├──┼────────────────┼───────────────────┼──────────┤

│ 35 │进行人工增雨(雪)和防雹作业的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省气象主管机构 │

│ │准 │法》第十五条 │ │

├──┼────────────────┼───────────────────┼──────────┤

│ 36 │气象服务资格认证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省气象主管机构 │

│ │ │法》第二十三条 │ │

├──┼────────────────┼───────────────────┼──────────┤

│ 37 │省外考古单位、科研机构在我省境内│《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文物局 │

│ │进行考古调查或发掘工作的同意 │ │ │

├──┼────────────────┼───────────────────┼──────────┤

│ 38 │考古勘探单位和考古勘探领队人员资│《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文物局 │

│ │格认证 │ │ │

├──┼────────────────┼───────────────────┼──────────┤

│ 39 │全民所有的文物收藏单位的不够藏品│《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省文物局 │

│ │标准的文物和标本的处理 │ │ │

├──┼────────────────┼───────────────────┼──────────┤

│ 40 │到外省举办展览的审批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省文物局 │

├──┼────────────────┼───────────────────┼──────────┤

│ │省专业主管部门制定本系统档案管理│ │ │

│ 41 │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需经省档案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 │政管理部门审批 │ │ │

├──┼────────────────┼───────────────────┼──────────┤

│ 42 │省专业主管部门制定本专业档案管理│《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 │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 │

├──┼────────────────┼───────────────────┼──────────┤

│ 43 │机关、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审核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

│ 44 │地方国家专门档案馆的档案接收和收│《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

│ │集范围的审定 │ │部门 │

├──┼────────────────┼───────────────────┼──────────┤

│ 45 │地方国家专门档案馆设置的批准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省政府 │

├──┼────────────────┼───────────────────┼──────────┤

│ 46 │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认定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

│ 47 │省外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地震安全│《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条│省或设区的市防震减灾│

│ │评价的资格验证 │ │主管部门 │

├──┼────────────────┼───────────────────┼──────────┤

│ 48 │颁发记者证 │《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十八、十九│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 │ │条 │ │

├──┼────────────────┼───────────────────┼──────────┤

│ 49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公民举│《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

│ │行新闻发布会登记 │ │部门 │

├──┼────────────────┼───────────────────┼──────────┤

│ 50 │学校体育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批准│《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 51 │学校体育设施拆迁批准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 52 │改变学校体育设施使用性质批准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 53 │减少学校体育设施原有面积批准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 54 │海上或内陆大水面收购水产品审批 │《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

│ │ │ │部门 │

├──┼────────────────┼───────────────────┼──────────┤

│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科学技术管理部│《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第三十六│ │

│ 55 │门委托,对所属科技社团进行资格审│条 │设区的市以上科协 │

│ │查 │ │ │

├──┼────────────────┼───────────────────┼──────────┤

│ 56 │建立独立的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 │ │ │

├──┼────────────────┼───────────────────┼──────────┤

│ 57 │建立独立的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事业│《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 │ │ │

├──┼────────────────┼───────────────────┼──────────┤

│ 58 │建立私营和个体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 59 │非独立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 60 │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原批准成立和注册部门│

├──┼────────────────┼───────────────────┼──────────┤

│ 61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所设的技术市场检│《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 │

│ │查员的审批 │ │ │

├──┼────────────────┼───────────────────┼──────────┤

│ 62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批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 │

├──┼────────────────┼───────────────────┼──────────┤

│ 63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批 │《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 64 │使用“科技开发”、“研究机构”等│《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科技行政部门 │

│ │与科研有关的企业名称的审批 │ │ │

├──┼────────────────┼───────────────────┼──────────┤

│ 65 │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分立、转产、转│《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让、迁移等注册登记事项的核定 │ │ │

├──┼────────────────┼───────────────────┼──────────┤

│ 66 │民营科技企业年度审验 │《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科技行政部门 │

│ │ │条 │ │

├──┼────────────────┼───────────────────┼──────────┤

│ 67 │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食品标识牌的│《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宗教行政│

│ │审批 │ │部门 │

├──┼────────────────┼───────────────────┼──────────┤

│ 68 │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年检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县级以上民族宗教行政│

│ │ │条 │部门 │

├──┼────────────────┼───────────────────┼──────────┤

│ 69 │酒类展览展销活动审核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酒类监督管理局 │

├──┼────────────────┼───────────────────┼──────────┤

│ 70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年检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省酒类监督管理局 │

├──┼────────────────┼───────────────────┼──────────┤

│ 71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年检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各市、县(市)酒类监│

│ │ │ │督管理局 │

├──┼────────────────┼───────────────────┼──────────┤

│ 72 │对从事新能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能│

│ │登记 │条 │源管理机构 │

├──┼────────────────┼───────────────────┼──────────┤

│ 73 │对销售省外生产的新能源产品出具质│《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省新能源产品工程设施│

│ │量检测合格证 │一条 │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 │

├──┼────────────────┼───────────────────┼──────────┤

│ 74 │对已办理登记的肥料产品广告的内容│《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 │

│ │审查 │ │ │

├──┼────────────────┼───────────────────┼──────────┤

│ 75 │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 │

├──┼────────────────┼───────────────────┼──────────┤

│ 76 │《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 │

├──┼────────────────┼───────────────────┼──────────┤

│ 77 │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中医学校、中医│《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十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

│ │班审核 │ │ │

├──┼────────────────┼───────────────────┼──────────┤

│ 78 │设立中医临床科研机构审批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

│ │ │ │、科技行政部门 │

├──┼────────────────┼───────────────────┼──────────┤

│ 79 │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其产品经营许可 │条 │ │

├──┼────────────────┼───────────────────┼──────────┤

│ 80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所在地人民政府 │

│ │员申报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审批 │展条例》第二十五条 │ │

├──┼────────────────┼───────────────────┼──────────┤

│ 81 │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理的考核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 │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

├──┼────────────────┼───────────────────┼──────────┤

│ 82 │重新申办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和歌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 │厅安全合格证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第十六条│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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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 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各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建设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会计档案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和各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档案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五条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档案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本单位领导或财政、审计机关严肃处理。
第六条 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八条 撤销、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营企业经企业领导审查,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一条 各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有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同级审计机关派员参加监销。
第十二条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会计单位:
一、预算会计。包括各级财政机关的总预算会计;各级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单位预算会计;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
二、建设银行会计。
三、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包括所有国营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原则上按本办法附表执行。其中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需要永久保管的部分,可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另行制定保管期限。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果同本办法附表中的档案的名称不相符时,可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五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按照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原则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一并下达执行,并将具体实施办法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会计档案保管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
│ │ 保 管 期 限 │
顺│ ├───┬────┬────┤
序│ 档 案 名 称 │总预算│ 单位预 │ 税收 │ 备 注
号│ │ 会计 │ 算会计 │ 会计 │
─┼──────────┼───┼────┼────┼──────────
│一、会计凭证类 │ │ │ │
─┼──────────┼───┼────┼────┼──────────
1│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 十年 │ │ 十年 │
│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 │ │ │
─┼──────────┼───┼────┼────┼──────────
2│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十年 │ │ │
─┼──────────┼───┼────┼────┼──────────
3│单位预算会计各种原始│ │ 十五年 │ │包括传票汇总表。
│凭证和记帐凭证 │ │ │ │
─┼──────────┼───┼────┼────┼──────────
4│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 │ │ 十五年 │其中:缴款书存根联在
│库凭证 │ │ │ │销号后保管二年。
─┼──────────┼───┼────┼────┼──────────
5│财政总预算会计拨款凭│十五年│ │ │
│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 │ │ │
─┼──────────┼───┼────┼────┼──────────
6│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 │ │ 十五年 │
─┼──────────┼───┼────┼────┼──────────
7│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 │ 永久 │ 永久 │ 永久 │
─┼──────────┼───┼────┼────┼──────────
│二、会计帐簿类 │ │ │ │
─┼──────────┼───┼────┼────┼──────────
8│日记帐 │ │ 十五年 │ 十五年 │
─┼──────────┼───┼────┼────┼──────────
9│总 帐 │十五年│ 十五年 │ 十五年 │
─┼──────────┼───┼────┼────┼──────────
10│税收日记帐(总帐)和│ │ │二十五年│
│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 │ │ │ │
─┼──────────┼───┼────┼────┼──────────
11│明细分类、分户或登记│十五年│ 十五年 │ 十五年 │
│簿 │ │ │ │
─┼──────────┼───┼────┼────┼──────────
12│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 │二十五年│二十五年│
│帐 │ │ │ │
─┼──────────┼───┼────┼────┼──────────
13│固定资产明细帐(卡片)│ │ │ │单位预算会计固定资产
│ │ │ │ │报废清理后保管五年。
━┷━━━━━━━━━━┷━━━┷━━━━┷━━━━┷━━━━━━━━━━
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续一)
━┯━━━━━━━━━━┯━━━━━━━━━━━━━┯━━━━━━━━━━
│ │ 保 管 期 限 │
顺│ ├───┬────┬────┤
序│ 档 案 名 称 │总预算│ 单位预 │ 税收 │ 备 注
号│ │ 会计 │ 算会计 │ 会计 │
─┼──────────┼───┼────┼────┼──────────
│三、会计报表类 │ │ │ │
─┼──────────┼───┼────┼────┼──────────
14│各级财政总决算 │ 永久 │ │ │
─┼──────────┼───┼────┼────┼──────────
15│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决算│ 十年 │ 永久 │ │
─┼──────────┼───┼────┼────┼──────────
16│税收年报(决算) │ 十年 │ │ 永久 │
─┼──────────┼───┼────┼────┼──────────
17│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 十年 │ │ 十年 │
─┼──────────┼───┼────┼────┼──────────
18│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拨、│ 十年 │ │ │
│贷款年报(决算) │ │ │ │
─┼──────────┼───┼────┼────┼──────────
19│总预算会计旬报 │ 三年 │ │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二
│ │ │ │ │年。
─┼──────────┼───┼────┼────┼──────────
20│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 五年 │ │ │同上
│表 │ │ │ │
─┼──────────┼───┼────┼────┼──────────
21│单位预算会计月、季度│ 三年 │ 五年 │ │同上
│报表 │ │ │ │
─┼──────────┼───┼────┼────┼──────────
22│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 │ │ │ 十年 │其中:电报报告保管一
│证报表) │ │ │ │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
│ │ │ │ │的保管三年。
─┼──────────┼───┼────┼────┼──────────
│四、其它类 │ │ │ │
─┼──────────┼───┼────┼────┼──────────
23│会计移交清册 │十五年│ 十五年 │ 十五年 │
─┼──────────┼───┼────┼────┼──────────
2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十五│二十五年│二十五年│
│ │ 年 │ │ │
─┼──────────┼───┼────┼────┼──────────
25│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十五│二十五年│二十五年│
│ │ 年 │ │ │
━┷━━━━━━━━━━┷━━━┷━━━━┷━━━━┷━━━━━━━━━━
说明: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单位预算会计规定办理。

附件二 建设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建设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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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 │ │
序│ 档 案 名 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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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凭证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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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凭证及附件 │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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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帐簿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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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 帐 │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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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 细 帐 │二十五年│包括拨款、贷款、存款及其它各种明
│ │ │细帐(到期如有贷款未还清本息的,
│ │ │继续延长至还清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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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种登记簿 │ 五 年 │其中贷款指标登记簿的保管期限与贷
│ │ │款明细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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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报表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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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度会计决算 │ 永 久 │各级行处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年度决算
│ │ │(包括附表及全部分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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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金平衡表、贷款月报│ 十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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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费报表、基本建设报│ 五 年 │
│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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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拨款、贷款旬、月电报│ 五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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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它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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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会计移交清册 │ 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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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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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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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计息余额表 │ 五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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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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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 │ │
序│ 档 案 名 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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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凭证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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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汇总凭证 │ 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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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 永久 │
│ 凭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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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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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帐簿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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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 记 帐 │ 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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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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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 细 帐 │ 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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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 帐 │ 十五年 │包括日记总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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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固定资产卡片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五
│ │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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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辅助帐簿 │ 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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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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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报表类 │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的汇总会
│ │ │ 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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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 三年 │包括文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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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季度会计报表 │ 五年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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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度会计报表(决算) │ 永久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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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它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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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会计移交清册 │ 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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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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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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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5年5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若干规定(试 行)
东西合作,横向联合是推动地区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快东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引导乡镇企业整体高效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贷款支持乡镇企业东中西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东部人才、资金、技术、管理、信息和中西部资源,劳动力优势相互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行为,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合作项目健康高效快速发展,特做如下规定:
一、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界定
东西合作项目指东部与中部、西部、中西部地区间乡镇企业与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性质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合作内容包括:资金、技术、资源、设备、人才、管理、产销、信息、劳务等。
合作方式以股份合作制为主,也可采取联合、联营、合作等方式。
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政策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商业银行经营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优势互补,自愿互利,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
(二)坚持以项目合作为基础,效益性、示范性为前提,自主决策,择优选项,以效定贷,科学管理。
(三)以市场为导向,以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量力而行,依法管理。
三、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基本条件
(一)借款从事东西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活动。
(二)项目确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示范作用,并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筹建、经营许可证。
(四)拥有30%以上的资本金,并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
(五)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接受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定期向开户行报送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四、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申报程序
(一)符合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向所在地农业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开户行受理借款申请后,除对项目贷款条件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外,还应重点对合作双方生产经营状况,合作资金来源,经济效益以及合作协议等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评估合格后的贷款项目,由经办行上报上一级行,省级分行综合审定筛选后于年底前报总行,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贷款项目情况,审定贷款项目相应下达项目贷款计划。
五、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申报内容
(一)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以及合作双方正式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或合同。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评估论证报告以及按贷款条件要求的各种文本副件和水、电、气、资金来源证明等。
(三)合作双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分析表以及资信证明。
(四)抵押品产权证书及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文件或保证人出具的《保证担保承诺书》。
六、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
各级行要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发展乡镇企业总方针和总行下达的乡镇企业贷款管理办法,加强对合作项目的贷款管理。
(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规范贷款合作项目行为。
合作项目贷款行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合作企业双方(或多方)按市场经济要求规范合作行为,促使合作双方(或多方)在保证经济效益,平等互利,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的前提下自愿结合,防止劣势组合,防止盲目上马,重复建设,低水平投入,给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带来新的困难。
要运用信贷手段,促使合作双方(或多方)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充分利用现有企业厂房,设备,减少不必要的投资支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要坚持依法管理,防止签订违法违章的协议,做到依法组合,依法运行,依法监督,对以合作为名,推销不适用和淘汰技术、设备或其他方式套取贷款的,银行不予贷款,并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二)以效益为目标,按商业性原则管理合作项目贷款。
合作项目贷款的评估、论证、审查、决策由银行根据效益原则自主实施,并承担贷款风险,具体操作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择优选项,根据当地管理水平和银行资金承受力,合理确定贷款数额,合作项目贷款必须实行抵押、担保,贷款不得用于股本金投资。
合作项目贷款重点支持技术起点高,经济效益好,农副产品深加工,出口创汇以及高、新、尖、名、特、优产品的生产经营;优先解决现有合作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改资金需要,促使合作项目上档次,上水平,上效益。
(三)加强协调配合,促使合作项目高效健康发展。
合作项目贷款由合作项目所在地经办行负责监督管理,负责向有关行通报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情况。各有关分行每年度要对本行贷款合作项目生产、建设、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总结材料于次年1月底以前报总行农业信贷部。
各级行信贷部门要加强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并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加强合作项目生产经营和贷款管理,促使合作项目高效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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