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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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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宝政发〔200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并适 应新形势对政府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制度,规范政府行为,严格依 法行政,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为建设大城市,实现新跨越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 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廉 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 、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深入实际 、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 ,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并向市长负责。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 。重大紧急事项,按照分工有权现场处置,事后向市长或在有关会议上报告结果。对于有关方 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 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内、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 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
          会 议 制 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直属机构、双管单位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 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 省委、省政府和市委 、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和有关的局 长、委(办)主任、县(区)长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意 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 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参加,有关副 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县(区)长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年度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农林水及扶贫开发、城建环保、科教文卫等财政 预算安排意见及执行情况;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三)以务虚会议的方式,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探讨全局工 作的重大问题。
  十四、市长碰头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 、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并视情况通知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主要是交流通报工作情况 ,研究急需处理的具体事项,安排当前工作。会议一般不议决事项,只作记录,不发纪要, 每两周召开一次。
  十五、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审核把关,送请主持会议 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十七、报请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必须事前做好调 查研究,对所请示的事项,应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凡涉及其他部门和有关县 区的问题,主办部门必须在会前协商,并将协商意见书面报市政府;协商意见不一致时,由 分管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时,主办部门要将不同意见如实反映,并附相关部 门的书面材料,由秘书长协调。凡未经协商、协调的,不予安排议题。凡政府规范性文件, 必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提请会议审议。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凡市政府分管副市 长或报请审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当次会议原则上不予审议。各部门、县区 汇报的议题内容要准确,文字要简练,意见要明确,由局长、委(办)主任、县区长或主持 工作的副局长、副主任、副县区长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并将汇报材料提前一周印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会议议题材料提前1天分送与会人员。各部门、县区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是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列席的,应请示秘书 长同意后,可由其他负责人列席。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不带随员。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 签发。
  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催办落实。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把关,重大问题请示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十八、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应在开会前一个月,将会议内容(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 其来源等)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批。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应按上述程序提前报批。由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印发会议通知,会标可用“全市×× ×工作会议”或“全市×××会议”。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
  二十、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委托我市承办的全国、全省性会议,由受委托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请示,同时附国家及省有关批准部门的函件、传真、电报等文件,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二十一、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的新闻报道,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
  二十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开走会、开电视电话会,并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节约会议经费。
  二十三、严格控制一般性纪念会、经验交流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这类会议,新闻单位也不作报道。公 文 审 批 制 度
  二十四、审批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规则》(宝政办字〔2001〕29号)的规定办理;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市长审批 ;属于市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市 长、秘书长处理;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二十五、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除关系国家和人民安危的紧 急事项外,均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处理,不得直接呈送市长、副市长审批。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 意见,经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呈主管副市长审批,重大问题,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七、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有明确意见,并用钢笔或毛笔签属本人姓名和审批日 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 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八、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公文由市长签署(签发)。
  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一般由主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二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安排部署全面工作或重大事项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日常单项工作的发文,由分管的副秘书长、秘书长统一审核把关,作好政策衔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主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后再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按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办理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属市政府 办公室职权范围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三十、经秘书长同意,市政府文件可按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布。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要在报送的正式文件上注明。
  三十二、凡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交办意见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报送的需要审批的公文,需随文附上领导同志原批示的复印件。
  三十三、严格控制市政府发文数量。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 时效。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系统和各县区的先进群体、先进个人,确应以市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市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一般只发给奖状,需要发文件的,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市政府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议定事项,需要向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发文的,由市政府批转或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三十四、拟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代市政府起草的文稿,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充分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必须符合“一文一事”的原则,市政府一般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复。部门会签文件,有关部门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复的 ,要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公务活动制度
  三十五、为便于掌握和协调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工作活动安排,各秘书科提前5天将市长、副市长下半月的工作安排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书机要科,汇总后印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其余部门只安排必要的人员随行;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不搞陪餐;地方负责同志不到交界地迎送。
  三十七、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 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区、各单位召开的会议, 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            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县区、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各县区、各单位的会议和有关活动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市政府领导同志作的题词、题名和签发的贺信、贺电 ,一般不公开发表。
  三十九、对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依照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作新闻报道的,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作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四十、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 、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各县区政府的正职负责人出访, 经市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呈分管副市长、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负责人出访经市外办 审核后报市政府,呈分管副市长批准。从严控制领导干部出国次数。如无特殊情况,市长 、副市长一般一年不超过一次,并且一定要有明确的实质性出访任务,回国后一个月内向市 委或市政府呈交出访报告。县区、部门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
  四十一、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事先向市政府提出请示, 经市外办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 示,经市外办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同志自行决定。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和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外(侨) 办审核报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台办审核报批。会见重要华 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侨办审核报批。
           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二、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市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请示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工作,重大问题也可以同时向市长报告或提交市政府议决。对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延误。
  四十三、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宝出差(出访)或休养,应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 报告,由秘书科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总值班室。
 四十四、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宝外出的情况,并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报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坚持24小时 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的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四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通知、规定、办法,凡与本 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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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部22号楼招待所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计委


关于公安部22号楼招待所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8年1月2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机关服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客房价格的请示》(公服〔1997〕010号)收悉。函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22号楼招待所装修改造后的设备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水平,经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体改司,重新核定该所两人标准间客房基价为50元/床日,三人普遍间客房基价为22元/床日。其他价格事项,仍按《国家计委、国管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5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促进核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支局和各银行(含外资银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可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74、68402146。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



二OO三年一月三日

附件: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质量,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应当坚持求真务实、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的核查(以下简称核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对核查中发现的错报、漏报等问题,应要求被核查单位予以纠正。

第三条核查分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部门无需前往银行调用原始交易凭证,仅根据银行上报的有关信息的关联关系、逻辑关系进行的核查。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简称“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部门到银行或申报主体现场调用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对申报信息进行的核查。

第四条对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的管理原则:

(一)各级外汇局负责对其辖内银行以及其辖内申报主体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进行核查;

(二)各级外汇局负责对其下级外汇局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三)核查工作实行落实到岗的原则。

第五条外汇局应当建立核查档案,妥善保存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中的有关核查资料。

第二章非现场核查

第六条非现场核查主要包括对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外汇局版(以下均指外汇局版)电子数据的核查及其与纸质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内容之间的核对。第七条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电子数据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涉外收支申报单电子数据准确性的核查、涉外收入申报单与涉外收入统计表之间的核对、对外付款日结单与对外付款申报单之间的核对、银行电子数据录入和传输及时性的核查、本级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一致性的核对、“先申报、后解付”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核查。

第八条外汇局应每旬完成一次对其辖内银行申报电子数据的逐笔核查;不定期地完成对其下级外汇局申报电子数据的抽查。外汇局应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逐笔登记或打印,并将核查结果通知被核查单位;被核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意见。

第九条外汇局应当按照以下步骤确定涉外收支申报电子数据的核查范围。

(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基础系统中选择需核查的申报单种类,进入到申报单界面;

(二)在申报单界面中输入所要核查的地区代码、银行代码和汇入或汇出日期段等要素后,选择查询功能;

(三)进入查询界面后选择核查要素进行查询,在系统显示查询结果后选择打印功能进入打印界面,选择“输出到”项目,并在选择EXCEL的文件类型后,输入文件名,选择保存功能。将该部分数据转化为EXCEL表格形式。

第十条外汇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查涉外收支申报电子数据的准确性。

(一)核查申报号码、收付款币种和金额、境内收付款人名称、(境内)收付款人编码(对公单位)、(境外)收付款人、国别(地区)及代码、境内收付款账号、现汇或结(购)汇金额、其它金额、结算方式、交易编码、交易附言等申报要素是否完整、规范;尤其是对国别显示为“中国”的申报信息的核查;

(二)核查(境外)收付款人与国别(地区)及代码之间、收付款账号与现汇或结(购)汇方式之间、币种与国别之间、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之间等是否具有逻辑关系;

(三)根据申报内容核查申报单种类选择的准确性;

(四)核查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除贸易进口核销项下)的填写是否符合操作规程的规定。

对核查中发现的错误或有疑问的数据进行登记(见附表)。

第十一条外汇局应当对涉外收入申报单和涉外收入统计表进行核对。

核查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基础系统的管理查询功能中进行,查询内容包括“与收入统计表不符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缺涉外收入申报单的统计表”和“缺涉外收入统计表的申报单”三种不匹配的情况,对不匹配的申报信息打印后留存,同时通知相关的银行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外汇局应当进行对外付款日结单与对外付款申报单(表)之间的核对。

(一)对外付款申报表单包括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限额内对外付款(对公单位)和限额内对外付款(对私);其数据取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外汇局版)汇总系统。对外付款日结单数据取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外汇局版)基础系统。

(二)核对内容主要包括:

1、申报主体是否如实、及时、完整地填写对外付款申报单;

2、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银行有无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制作对外付款日结单。

(三)对外付款申报单(表)与对外付款日结单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金额+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金额+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金额]/[对外付款日结单金额-限额内对外付款(对公单位)金额-限额内对外付款(对私)金额]≈100%

第十三条外汇局应当核查银行电子数据录入和传输的及时性。

(一)核查的申报表单种类包括涉外收入统计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和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

(二)核查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基础系统中上述几项申报单的查询功能进行。确定一个核查日期后,在接下来的连续几个工作日内对所确定的核查日期进行上述各项申报单笔数和金额的查询。如果连续几天查询的申报单笔数与金额均不一致,则说明银行的电子数据录入与传输不及时。

第十四条外汇局应当核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的一致性。

(一)核查各类申报单在基础系统和汇总系统中的笔数与金额是否一一对应,来检查各项申报单在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与错误。

(二)核查利用现有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对表》进行。

(三)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基础数据的笔数之和与金额之和应分别等于其汇总数据与付往特殊经济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的笔数之和与金额之和。

第十五条外汇局应当核查“先申报、后解付”规定的执行情况。

核查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基础系统中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查询功能进行。在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查询界面中,录入 “先申报、后解付”通告上的收款人编码(对公单位)或收款人名称(对私申报),同时将汇入时间段设定为三个月,起始日为通告正式实行的日期。注意由于此项查询针对辖内所有的银行,因此此时的金融机构代码应选择为“%”。

第十六条外汇局应当核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基础系统中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的电子信息各要素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或当地技术监督局的标准代码,核查组织机构代码(单位代码)的准确性。同时核查有无存在同一代码不同名称和同一名称不同代码的情况。(二)核查联系电话、单位名称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三)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基础系统中管理查询的“企业属性与行业属性不一致情况”功能核查企业属性与行业属性填报的准确性。

(四)通过企业在收付款申报时所提供的账号,验证币种代码及账号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外汇局应当对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电子数据与纸质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的数据是否一致进行核对,包括是否数据一致、是否存在漏项或窜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有纸质申报单而无电子数据的情况。外汇局应当于每月后1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对上月纸质申报单的随机抽取核对,抽取的申报单笔数应不少于申报单总量的5%(应在各家银行中进行随机抽取)。

对核对中发现的问题应逐笔登记,并及时通知相关银行查明原因进行更正。对已经进行过核对的纸质申报单做明显标识后另行归档保管。

第三章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外汇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现场核查。核查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的有关程序进行。

(一)各级外汇局每季度至少对辖内的一家银行进行现场核查,三年内完成对辖内所有银行的现场核查。对一家银行的核查可以选择对其一个或几个分支机构进行抽查,鼓励对每家银行所有分支机构的普查。

(二)各级外汇局可根据非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相关银行和申报主体(对公单位)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核查。

(三)各级外汇局根据申报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工作安排,不定期地组织对下级局的现场核查以及下级局之间的交叉核查。

第十九条现场核查的对象包括银行和申报主体(对公单位),核查内容主要包括对涉外收支申报数据、对外付款日结单、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纸质申报单(银行留存联)、银行国际收支间接统计申报内控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对银行涉外收支申报数据的核查采用将取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申报数据与由银行提供的有关会计科目的流水清单进行逐笔勾对的方式。

(一)核查涉外收支申报数据全面性和及时性。

1、核查的申报表单种类及要素。核查的申报表单种类包括:涉外收入统计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以及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核查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号码、收付款金额、币种、境内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国别。

2、逐笔勾对核查的内容。

(1)是否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及时编写涉外收支的申报号码;

(2)是否存在有申报数据但无会计数据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有会计数据但无申报数据的情况;

(4)限额内对外付款(除贸易进口付汇外)是否填写了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

3、对未勾对到的数据通过查阅会计凭证予以查证,对属于错报、漏报、重复申报等的数据应填写记录清单,同时保留相关的会计凭证复印件,并要求被核查银行有关人员签字及有关部门盖章确认。

(二)核查涉外收支申报数据准确性。

1、核查的申报单种类包括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

2、核查的内容包括申报数据的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境外收付款人的国别、结算方式。

3、核查的方法:

(1)汇款项下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的核查。通过调阅银行的汇入汇款科目下的流水清单或其他资料进行。

(2)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的核查。通过调阅相关的信用证来单资料以及托收的协议进行。

(3)对外付款业务的核查。根据对外付款业务的有关付款申请单据进行。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应对银行对外付款日结单进行核查。核查是否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业务逐日、完整地制作对外付款日结单。核查的依据是银行的付汇会计明细账。

第二十二条外汇局应对银行建立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通过取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对公单位在各外汇指定银行的账户开户资料的核对,核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填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核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代码)、单位名称、企业属性、行业属性和开户情况。

第二十三条外汇局对银行留存的纸质申报单进行核查。核查采用随机抽查以往月份申报单和当月申报单的方式。

(一)抽取以往月份申报单的核查,内容包括:

1、申报单是否按月分种类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2、申报单的留存期限是否满24个月;

3、申报单的填写是否准确、全面、规范;

4、是否错用申报单。

(二)抽取当月申报单的核查。通过将当月的纸质申报单(银行留存联)

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相应申报数据的核对,核查银行有无存在申报单录入不及时的现象。

第二十四条外汇局应对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内控制度进行核查。

(一)对已实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代申报的,是否按规定签立了代申报协议,并将代申报协议妥善留存;

(二)是否建立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内部操作规程,内部操作规程是否符合《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情况如何;

(三)其他与国际收支工作相关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应对申报主体(对公单位)进行核查。结合非现场核查和对银行现场核查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申报主体(对公单位)的现场核查。主要核查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一)核查的方法。核查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相关单位的涉外收支申报数据为依据,通过调阅被核查单位的相关会计科目以及相应的合同进行。应注意单位会计科目中所反映的收入、支出款应与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保持一致。

(二)核查的内容包括:交易的金额、币种、交易性质、境外收付款人名称、国别等。(三)对核查中发现有问题的申报数据应调阅相关的纸质申报单进行查证,确认责任所在方,并将核查情况详细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级外汇局应于季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上一级外汇局,核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核查内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的处理结果,并反映日常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申报数据中反映出来的大额、异常收支变动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核查中发现有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2003年3月1日起实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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