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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4:15  浏览:8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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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大我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力度,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经市政府2001年5月28日第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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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大我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力度,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针对项目前期工作薄弱,项目储备不足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来源为每年市级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二、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

1、市级重点基础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2、关系全市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大建设项目;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方向的重点扶持项目。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

1、基本建设项目的资源补充勘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地形测量、科学研究、工程工艺技术试验及有关资料收集等;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

3、项目的咨询、评估、论证。

四、资金使用的管理

1、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的安排,由业主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市计委、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固定资产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申请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应制作《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前期工作主要内容,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估算,银行贷款合同,申请贴息金额及年限(储备项目贴息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开工项目贴息到《初步设计》完成)。

2、每年六月底以前,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按要求报送下一年度申请使用贴息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议计划,每年底,报送当年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未报送执行情况的,不安排下一年度的项目前期工作使用贴息资金计划。

3、市计委、财政局负责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的安排、进度跟踪、资金配拨、财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4、金额在20万元以上前期工作费用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要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或按有关规定优选前期工作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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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局


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标评估机构的管理,维护商标评估正常秩序,保障商标评估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商标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具备资格的,方可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对属于国有资产的商标进行评估的,还应当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评定委员会,负责商标评估机构资格的评定事宜。
第四条 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具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财务会计、经济管理及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机电设备等)专职人员各不少于2人;
(四)具备商标评估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第五条 商标评估人员资格经考核产生。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商标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加盖登记主管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评估人员名单及其商标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的,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的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15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15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完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商标评估机构开展商标评估业务,不受行业和区域的限制。
第十条 商标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为委托人保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商标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后1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四)终止。
第十二条 取得《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的机构,因人员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商标评估业务。
停止或者恢复商标评估业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商标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商标评估的,应当签订商标评估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评估的商标、评估的目的、评估的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商标评估机构应当在每件商标评估终结后1个月内,将商标评估报告按规定的格式报送其所在地及委托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商标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商标评估机构名称、委托人名称、评估的商标、评估的目的、评估的方法、评估的结论等。
商标评估报告应当由具备商标评估资格的评估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商标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 商标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其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第十六条 商标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暂停其商标评估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其商标评估机构资格:
(一)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玩忽职守,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四)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以广告宣传为目的的商标评估的;
(五)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对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暂停其从事商标评估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商标局撤销其商标评估人员资格。
被取消商标评估资格的机构,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展商标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商标评估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商标(包括服务商标)注册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注错案背后冤枉无辜的裂变效应
杨涛
佘祥林于2005年4月13日被当庭宣判无罪,这位无辜的人曾经让湖北省京山县的公检法都坚信是有罪的,并一度曾获死刑,但11年后,当早已被认定为死亡的“被害人”??佘的前妻出现后,一切昭然若揭。
然而,他却永远见不到他那满含怨恨、受尽折磨、被关押9个月的苦难母亲了。当年,他的母亲为寻找他无罪的证明,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却以“包庇罪”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被人领出来时已经气若游丝,三个多月后,即含恨而去。如果说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是佘祥林案的第一个错案,那么,其母亲的所谓“包庇案”则是这一案中的连环错案,其母亲是第二个蒙冤者。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为可能的第三个蒙冤者呼吁,那就是当年用来指证佘祥林有罪的女尸。当年,京山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鉴定书显示,其被钝器击伤后沉入水中溺水窒息而亡,那么,现在证明了该女尸不是佘祥林的前妻,这位屈死的冤魂又是谁呢?当年,警方在错误的判断下,认为她就是佘的前妻,并没有好好判别其真实身份,查找出真正的凶手,如今她恐怕要永远蒙冤了!我们还要为佘祥林案中差点成为第四个蒙冤者的魏太平感到庆幸。当年,佘祥林在警方高强度的审讯下,曾经不得不编造其伙同好友魏太平一起杀害其妻子的虚假事实,好在魏太平当时患有严重的胃病,被警方排除了。
一个错案,当事人蒙冤,家属跟着蒙冤,被害人蒙冤,其他无辜的局外人差点跟着蒙冤,而可能的真正凶手却被放纵了,这是佘祥林案出现的连环效应。这深刻地揭示了很多错案,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绝不是仅仅让当事人蒙冤那样简单,其可能产生的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往往是灾难性的,呈现一种冤枉无辜的裂变效应:当事人栽进来了,警方臆想中的“同谋”栽进来了,一切为纠正错案的人栽进来了,甚至连辩护律师有时也不能幸免,唯有真正的凶手偷着乐。
如果佘祥林案还不能让我们深刻地体现这种错案冤枉无辜的裂变效应,那我们来看看2002年发生在河北行唐县的轰动一时的“处女卖淫案”。在“锤楚之下”,唐县南翟营乡姑娘吴小玲被迫“咬出”了9位“嫖客”, 这9位蒙冤的“嫖客”因此被迫大逃亡,而且一时间,当地也是人心惶惶,因为谁也无法预料到这“嫖客”的帽子何时会戴在自己的头上。在共和国土地上,在法律的天空下,他们竟然无安身之地!
这就给我们的司法机关,给全社会提出了一个千古难题,那就是面对着疑难案件时,我们该如何进行选择?是选择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坚决给予其刑事制裁?如果选择前者,我们可能因此换个思路而找到真正的罪犯,当然也许会放过了一个真正的罪犯,但即使是在这种情形下,根据现行法律,当以后我们掌握了其足够的证据后,我们仍然能将其绳之以法。但是,如果我们选择后者,就可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蒙冤,并且受错案背后冤枉无辜的裂变效应的影响,还有更多的无辜公民可能蒙冤,让真正的罪犯漏网。而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由此牵连到的许多其他无辜公民失去了在不被国家机关证明有罪以前是清白的权利,他们在法律面前就没有了“安全”,其财产、健康、生命可以随时受到公权力的任意地、公然地和“合法”地剥夺,那么,下一个遭此厄运的就是你我,就是我们大家。记住,一个公民没有法律安全的社会永远要比有罪犯威胁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社会可怕的多。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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