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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36:21  浏览:8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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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政办发〔2006〕5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衢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05〕5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县(市、区)政府对所属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完善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监督。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落实《纲要》的办法和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情况;
  (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情况;
  (五)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六)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情况;
  (七)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情况;
  (八)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情况;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收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告知、听证以及评估评价等制度;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清理结果按规定公布并严格执行;
  (四)依法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违反规定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以非行政许可名义予以保留;
  (五)依法履行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梳理执法依据,公布执法依据目录,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二)合理界定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法定职权,执法流程明晰,要求具体、明确;
  (三)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和落实执法部门或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
  (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第九条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作出决定。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三)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并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四)规范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实行年度案卷评查,评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实行公告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科学合理界定行政决策权,制定行政决策规则;
  (二)遵守行政决策程序,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论证、听证等制度;
  (三)推行决策评价制度,适时跟踪与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建立决策监督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二)对制定涉及广大公民权利义务、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规范形式公布,并依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报送备案;
  (四)执行定期清理和适时评估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已不适应规范性文件;
  (五)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时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三)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各项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四)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自觉执行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五)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六)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
  (七)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投诉案件和新闻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
  第十三条 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衢州”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制度,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落实行政责任;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处民事纠纷,不推诿责任、不滥用职权;
  (三)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落实信访处理责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重视,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和检查;
  (二)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三)落实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不得返还或变相返还等公共财政纪律;
  (四)落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
  (五)建立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宣传。
  第十五条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积极探索法制机构建设向基层延伸;
  (二)制定出台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汇编成册。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以行政机关自查自评为基础,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日常考核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结合平时工作进行,具体内容以评分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年终考核由考评机关根据行政机关自查自评情况安排检查考核,对县(市、区)政府采取全面检查考核的方式;对市级部门单位采取抽查的方式,抽查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检查考核可以抽查其下属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与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档案记载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的12月底前对本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对照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人劳局(编委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工作,提出考核结果意见,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最终考核结果。
  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内容;对市级部门单位的考核,纳入市级机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的机关可以视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按照百分制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确认为优秀的行政机关,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确认为不合格的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提出书面整改报告。
  对垂直管理部门的考核结果,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告省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考核内容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政府重点工作目标的要求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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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以下简称外地人员)的管理,维护劳务市场管理秩序,严格控制本市流动人口数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雇用外地人员务工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工单位)和在京务工的外地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全市外地人员务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地人员务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市允许雇用外地人员务工的行业、工种范围,以本市城乡社会劳动力不能满足用工需要为原则,具体范围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五条 用工单位雇用外地人员, 必须按下列规定每年申报雇用外地人员劳动力计划:
一、在京的中央所属单位、军事单位,向市劳动局申报。
二、市属单位,由其归口主管的市级机关、部门(含总公司)向市劳动局申报。
三、区、县属单位和乡镇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报,由区、县劳动局核报市劳动局。
四、建筑企业,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统报市劳动局。
第六条 雇用外地人员计划, 经市劳动局批准后, 由用工单位按照本市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雇用人员《暂住证》;凭《暂住证》和雇用外地人员计划批准证明向市、区、县劳动局申领雇用人员《外地来京人员做工证》(以下简称《做工证》)。
使用外地人员的建筑企业,凭《暂住证》、雇用外地人员计划批准证明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在京施工的证明,向市、区、县劳动局申领雇用人员的《做工证》。


雇用外地人员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依照《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雇工登记,申领《做工证》。
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做工证》的外地人员。
第七条 《做工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市、区、县劳动局核发,每人一证,每年度进行年检。《做工证》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用工单位应重新向原发证机关申领《做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做工证》。
《做工证》填写的登记事项与外地人员真实情况不符的,《做工证》无效。
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加强外地人员的安全保卫管理,做好防盗、防火、防中毒、防工伤等事故防范工作。
第九条 在京务工的外地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安全制度,随身携带《做工证》,接受市、区、县劳动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 由市、区、县劳动局给予以下处罚:
一、用工单位使用无《做工证》或无效《做工证》的外地人员务工的,每用一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符合雇工原则的,责令按限期补办雇工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日加处100元罚款;对不符合雇工原则的,责令按限期清退,逾期不清退的,按日加处200元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让《做工证》的,没收伪造、涂改、转让的《做工证》,对伪造、涂改责任者每证处以1000元罚款;对转让与受让双方各处1000元罚款;同时对用工单位视为使用无效《做工证》的外地人员,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三、外地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吊销其《做工证》,责令用工单位清退;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雇用外地人员, 应向市、区、县劳动局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报市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9年12月15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6日
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聘任合同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xx县xx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县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郭xx,公司执行董事。
乙方
为搞好甲方经营管理,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甲方聘任乙方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方股东会同意,甲方聘任乙方为甲方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经营目标
乙方经营管理,必须完成下列经营目标:
(一)总体目标
每年实现利润80万元,今后年度每年递增10万元,利润任务分解到每月,逐月考核兑现。
(二)分类目标
1、客房部(含培训中心)30万元/年;
2、餐饮部(含茶座)40万元/年;
3、桑拿部5万元/年;
4、水电部5万元/年。
三、乙方报酬
乙方报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和利润分红四部分组成,计算方法为:
报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红利。
基本工资每月200元,岗位工资每月400元,效益工资按照当月每万元营业利润奖励 元计算,上述三部分当月考核兑现;红利按照公司进行年度分配、提取后的净利润10%计算,逐月考核,年底决算后兑现。
四、乙方权力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负责,享有下列权力:
(一)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取经营管理报酬;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执行董事和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股东会和执行董事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十一)批准单笔200元以下费用;
(十二)执行董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乙方职责
1、对完成公司整体经营目标负总责;
2、全面执行股东会和执行董事作出的各种决议;
3、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各项内部管理方案报股东会同意后监督实施;
4、协调公司的各种外部事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5、按月向执行董事和股东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接受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质询并作出解释;
6、接受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和股东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7、做好公司工商、税务等各种证照的办理、年检等工作;
8、做好公司法、公司章程、执行董事和股东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六、乙方禁止性行为
1、不得利用职位谋取私利;
2、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以公司名义与自己或者自己的近亲属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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