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58:40  浏览:8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9〕68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

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统称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市级机关履行职能,依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9〕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机关包括市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人民团体,市政府驻外机构,各民主党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应土地。

第四条 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市人民政府。实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市级机关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应当遵遁以下原则:

(一)存量调配与建设改造相结合,充分合理使用存量;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三)统一立项受理与建设实施和调配处置相结合,对权

属实行集中管理;

(四)严格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有效杜绝违规行为;

(五)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单位日常管理相结合,实行维修、物管的规范化、专业化。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机关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机关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建设和集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法规规定,制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二)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机关编制与职能变化情况,制定办公用房调配方案;

(四)对现有存量办公用房进行统一调剂;

(五)对市级机关确需新、改、扩建及装修改造办公用房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批后统一组织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机关购置办公用房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经批准后组织购买;

(七)对办公用房进行大中修及专项维修工程,统一组织实施;

(八)负责对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集中管理;

(九)负责对办公用房的处置提出初审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负责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预算以及办公用房调配处置等进行审核、审批,并对项目组织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和办公用房集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办公用房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机关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办公用房存量情况及机关事业发展需求,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级机关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等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向市机关管理部门申报,由市机关管理部门负责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建设(含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装修改造,下同)办公用房的,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苏办〔2007〕1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09]48号)规定,严格审批,集中集约建设。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应打破部门、单位界限,实行办公用房集中建设,向市机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机关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情况,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设备设施和装修标准等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建立办公用房的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制度,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要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作为项目代建单位,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后可委托市机关管理等部门,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和投资管理。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不再自行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概算等组织实施。投资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因不可抗力原因超概算的,须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基本建设程序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及重要设备、材料的购置,要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六条 市级机关需要购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市机关管理部门申请,市机关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机关管理部门组织购买。



第三章 办公用房调配与处置



第十七条 市机关管理部门根据市级机关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编制与职能变化情况,核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面积,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办公用房调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机关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市级机关在新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应当在30日内腾空原办公用房,并将原办公用房交予市机关管理部门。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应当在收到市机关管理部门移交办公用房通知之日起30日内,腾空超标准面积部分并移交市机关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严重短缺、或增加临时办公机构,且确无存量可调剂解决的,经市机关管理部门批准可租用办公用房,经费由市机关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共同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市级机关应当节约、合理、安全地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自行从事转让、转借、经营、租赁、抵押等办公用房处置行为。

已经转让、转借、经营、租赁、抵押的,要立即收回;不能立即收回的,合同期满后不得续约。

今后市级机关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确需对外经营、租赁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机关管理部门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对外租赁经营。经营、租赁办公用房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机关管理部门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办公用房,按照《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初审意见,经评估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公开处置,处置收益全部上交本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需拆除办公用房的,由市机关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拆迁补偿事宜,并提出被拆迁单位办公用房安置意见。



第四章 办公用房维修与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杜绝变相改扩建现象。

第二十四条 市机关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及专项维修项目,由市机关管理部门组织鉴定评审,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确定,由市机关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由市机关管理部门编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市机关管理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市机关管理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会同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联合验收。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由市机关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 市机关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社会化,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机关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办公用房权属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房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只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 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由市机关管理部门登记。已登记在各部门、单位(包括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名下的,由市机关管理部门对产权证集中保管,市国土资源、房产部门配合办理有关手续,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因市级机关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的,按批准文件,由市机关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在市级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机关合建的房屋权属,由市机关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理清权属关系,妥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机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办公用房权属管理,健全管理档案,设置固定资产台帐,定期检查复核权属面积、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并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报告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土地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8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附:一、宪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七条 ······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第三十九条 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第五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
第七十三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八十六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
第九十一条 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


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118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和领域还出现蔓延势头。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和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以及非法行医,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骗取钱财,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了严厉打击商业欺诈,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以下简称《通知》),召开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开展我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严厉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结合专项行动,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实现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和任务
紧紧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1.工作重点
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方面的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法广告标记;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群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未经核准或超出核准保健功能。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主要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主治功能、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5)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
(6)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新闻出版(版权)和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信息管理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商依法进行处理。
(二)打击非法行医。
1.工作重点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治活动的“黑诊所”,或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和借助虚假广告招摇撞骗以及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3)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4)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5)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2.工作任务
(1)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主要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2)由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3)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4)由公安部门负责,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真查处暴力抗法行为。
(5)由监察部门会同卫生、科技、计划生育等部门,对贯彻政策、法律法规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以及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打击非法行医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1.工作重点
(1)打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查处以“消费储值”等名义高额回报为诱饵的商业欺诈行为;
(2)打击商业零售企业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查处虚假打折和降价、价格欺诈、以次充好和对商品质量做虚假宣传、利用双重价格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3)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
(4)打击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
(5)打击对外贸易领域中以虚假合同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6)打击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2.工作任务
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由经贸(贸易、贸易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经贸(贸易、贸易发展)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对全区不规范促销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引导商业零售企业开展规范的促销活动。价格主管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税务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以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销售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掺假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采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的促销宣传行为。
(2)经贸(贸易、贸易发展)部门开展对全区特许经营发展情况的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规范管理,对利用展会进行商业欺诈的参展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公安部门对涉嫌诈骗的特许经营企业立案侦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特许经营广告的管理,对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任何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广告进行清理。
(3)经贸(贸易、贸易发展)部门会同公安、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预防、查处商业零售企业超过合同期限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对商业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的进货交易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对全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供应商货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向社会公告长期占压供应商货款涉及户数众多、数额巨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名单,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进行查处,研究建立企业异常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预警机制。
(4)经贸(贸易、贸易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对美容美发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等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美容美发业广告宣传和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对发布虚假广告和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加强美容美发店内商品的监管,适时发布美容美发店内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商品予以曝光,问题严重的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进货渠道。质监部门对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彻底追查,依法追究质量及制假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美容美发店虚构原价、促销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5)外经贸、海关、税务、工商、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建设、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外贸经营活动的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以及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一)加强综合监管。
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列入“黑名单”。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跟踪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查处。
(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推动各地、各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自律活动,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加强企业和医疗机构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引导企业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商业伦理和信用文化,倡导“诚信兴商”和“守合同重信用”,揭露和鞭挞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
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群众举报,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有回音,有着落;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商业欺诈难以为害;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和发挥群众的参与意识,普及防骗常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人民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一)提高认识,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商业欺诈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而且破坏社会稳定,恶化投资环境,影响经济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各负其责,加强部门配合。
经贸(贸易、贸易发展)、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建立专项行动联系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应对措施。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务。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卷款潜逃;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监察部门要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协调和督查。
(三)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从2005年6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为期一年。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6月一2005年7月)建立工作机制,制定行动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7月—2006年4月),按照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5月),组织检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各级政府要在2006年5月底以前,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