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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38:44  浏览:9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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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

教办厅[2009]4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办事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2005年以来,我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全国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推进教育办事公开工作,办事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办事项目在办事流程、服务质量、社会评议、监督检查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为提升我部各司局(单位)办事公开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关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部办事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办事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

  近年来,各司局按要求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行政许可信息,规范审批的程序,政府职能得到切实转变。各直属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是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在满足人们的公共需求中起着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办事公开工作,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营造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有利于加强制度建设、转变管理方式、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利于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教育事业关系民生,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改进和加强教育办事公开工作,是深化政务公开、优化公共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迫切需要,是接受群众监督、实现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树立为民服务新形象的重要举措。各司局(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对办事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做好办事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办事公开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完善工作制度。凡是直接面向社会的办事项目,各司局(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办事规程、指南、办法和须知等,并以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要及时清理已有办事制度中不合时宜的内容,依据公众的要求充实和完善。对暂时不宜公开的,要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公开。

  (二)健全考核制度。探索将落实办事公开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总体考核工作。按照简便、实用的原则,围绕办事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形式是否便捷、程序是否严密、时间是否及时等方面进行考核。要量化考核标准,改进考核办法,增强考核实效。

  (三)建立社会评议制度。坚持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开展社会评议,力求全面评议与重点评议相结合,现场评议与网上调查、问卷测评相结合,把办事公开纳入行风评议的范围,接受公众监督,并根据公众评议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四)推广问责制度。建立从各工作机构到各岗位,从领导干部到具体办事人员权责明确、主体清晰的责任体系,落实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公众民主权利,损害公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办事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形式

  (一)突出工作重点。各司局(单位)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容易引发矛盾或滋生腐败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清理本司局(单位)的办事项目,确定重点公开内容。应侧重抓好六个环节:

  1.职能公开。公开部门的机构设置、服务范围、责任分工。

  2.依据公开。公开设立办事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3.程序公开。公开办理事务的基本流程、材料要求、办理时间、办理地点、承诺时限等。

  4.收费公开。公开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依据。

  5.结果公开。公开相关事务的办理结果。

  6.监督公开。公开办事项目的咨询、投诉、申诉、举报电话等。

  各司局(单位)应根据以上六个环节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本司局(单位)办事公开和服务的重点,创新工作方式,充实公开内容,努力向精简办事程序、缩减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效果等较深层面拓展工作,形成规范。

  (二)丰富载体形式。各司局(单位)要采用符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的形式公开相关事务,便于公众知情、办事和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各司局(单位)网站的建设,完善办事项目的在线服务功能,健全网上信息的日常更新机制,加大公开的力度,逐步实现有关项目的网上办理。要在公众办事场所设置公共查阅处、资料索取点、信息滚动屏、电子触摸屏、信息公告栏等设施,进一步拓宽办事公开的渠道。要抓好咨询热线、投诉受理电话和服务热线等电话建设,整合热线资源,畅通与群众沟通的渠道。各司局(单位)网站要设立办事公开意见箱,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三)开展主动服务。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变更等,决策前要主动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主动地同公众沟通,及时公开信息;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不足,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办事不便的个人或群体,要提供便捷服务,帮助排忧解难。

  四、进一步加强对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司局(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推进办事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司局(单位)办公室或指定的具体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本司局(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各司局(单位)的具体业务部门要树立“以公开促服务,靠服务求发展”的意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使办事公开成为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各司局(单位)工作人员要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感,积极承担起改善办事公开质量的任务。

  (二)统筹项目管理。教育部门户网站将设立“办事公开”一级栏目,将各司局(单位)的办事项目纳入统一管理,并与各司局(单位)网站建立链接,以方便公众全面了解我部各司局(单位)的办事项目,为公众提供统一的入口和更为便捷的服务。各司局(单位)办事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办事公开”一级栏目下也将设立“教育部办事公开意见箱”。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司局(单位)要搞好自查,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年末考核相结合。要把办事公开目录建设、制度建设和公众满意度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汇总开展办事公开的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开展办事公开监督检查的情况要反映在本司局(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并及时报部政务公开办公室。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也将不定期地开展办事公开监督检查。

  (四)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全面推进、重点培育、注重推广”的思路,我部将树立一批办事公开形式新、措施实、工作水平高、社会反响好的典型,认真总结其开展办事公开的经验并加以推广,推动全行业办事公开服务水平的提高。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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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13〕32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

  现将《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保监会

                        2013年4月17日




  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



  为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切实宣传贯彻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进一步凝聚行业智慧和力量,提升行业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深入开展保险行业文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践行“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充分发挥文化在凝聚行业共识、提升行业发展动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文化自觉与自信,为推动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保险行业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必须坚持系统推进、常抓不懈。力争未来3至5年,通过不断加强行业文化建设,使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融入到保险经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成为全行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从业人员责任感和职业自豪感明显增强,诚实守信、依法合规意识明显提高,整体素质明显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行业形象明显改善,社会认同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保险行业文化建设要坚持服务中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从文化层面促进和解决行业发展和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文明水平作为行业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激发广大从业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注重实践,努力把行业文化建设成效体现在加强经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的具体措施上,促进行业更好地服务广大保险消费者;坚持务实创新,努力使保险行业文化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文化建设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关系,统筹协调好行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保险知识宣传普及等方面的工作,有序推进,互相促进。

  四、加强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学习宣导。要把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学习纳入各级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学习计划,作为员工入职培训、高管培训、在岗培训等的必修课程;各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应通过组织宣讲团、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对基层单位进行全员宣导,深化从业人员对核心价值理念的认知。

  五、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各保险机构要把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融入到公司发展战略和制度规范,落实到产品设计、营销、核保、客户服务、理赔等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使核心价值理念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要强化制度执行,以制度的有效执行保证核心价值理念的贯彻落实,使行业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使其真正成为广大从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

  六、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管理。要围绕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内涵和要求,建立健全自律规则体系,不断强化保险机构行为自律,加强重点领域自律,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问题,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教育培训,深入贯彻落实《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及实施细则。要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注重畅通维权渠道,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稳步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

  七、做好行业文化形象传播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编制设计保险行业文化宣传手册、宣传海报以及活动标识,持续推进行业形象宣传和塑造工作。各保险机构应广泛印发宣传手册,在办公及营业场所、宣传资料以及内外网站的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或展现活动标识。要在内外网、刊物开辟专栏,及时登载本单位、本系统文化建设的信息动态和经验做法,营造浓厚的文化建设氛围。

  八、积极培育和塑造先进典型。要积极选树在践行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要把行业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广泛开展文明单位(窗口)创建、保险“进社区、进机关、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岗位技能练兵、保险知识宣传、志愿服务等活动,深化行风建设。

  九、不断丰富文化载体和平台。各保险机构要结合公司品牌和企业文化建设,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创作歌曲、小说、广播剧、影视等作品,创新运用微电影、手机媒体、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传播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宣传行业文化建设成果,形成一批能真正代表保险行业形象、具有广泛影响力并被社会所认可的文化作品。

  十、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要及时总结和评估核心价值理念贯彻落实和文化建设的工作成效,采取经验交流会、工作座谈会、参观学习等形式开展学习交流,使行业文化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得到分享、学习和传播。通过组织文化讲堂、研讨会、专题论坛等,促进保险业内外理论交流与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行业文化的内涵,切实把行业文化建设不断引向深入。

  十一、注重建立完善文化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完善包括规划部署、组织领导、任务落实、督查考核等内容的文化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将行业文化建设工作与其他重要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定期对本系统各单位在经营管理理念、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强化制度执行,注重监督检查,确保文化建设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针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和落实整改措施,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激励约束和保障作用。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提高对文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领导班子和高管人员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落实,带头做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弘扬者、践行者和传播者。要形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协调配合、广大员工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要加大对行业文化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在人、财、物方面提供保障。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业文化建设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

  附件: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及阐释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Containers/2012confnews/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及阐释.docx



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及阐释
    
    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思想基础,既是对保险发展实践的高度概括和凝练,也是对未来发展的期待和要求,体现了全行业的精神文化追求,是全行业的共同意志和行动指南,具有推动行业改革发展、规范约束行为、提供精神动力的作用。其核心内容及简要诠释如下:
    (一)守信用。守信用,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是一种基于信用的契约行为,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承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存之本,是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保险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险业必须以最高的诚信标准要求自己,信守承诺、讲求信誉,向客户提供诚信服务,才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才能赢得社会的信赖支持,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二)担风险。担风险,是保险的本质属性。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要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经济社会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作用。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行业发展活力,夯实科学发展基础,更好地履行保险责任。
    (三)重服务。重服务,是保险价值的实现途径。保险业属于金融服务业,保险是无形产品,服务是基本手段。保险业要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加大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真诚文明、专业精细、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传达保险关爱,体现保险价值。
    (四)合规范。合规范,是保险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条件。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并在具体工作中时时、处处规范行事。要在全行业大力倡导知法守法、合规经营的道德风尚,培育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是指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所涵盖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经皮影像(B超、CT、MRI等)引导下放射性粒子植入,经内镜(包括腹腔镜、胸腔镜、自然管道内镜等)放射性粒子植入,手术直视下放射性粒子植入。本规范所称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不包括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肿瘤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该技术相关的专业诊疗科目,具有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CT、MRI、超声、内镜等)和治疗计划系统。
(三)医疗机构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放射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二类及以上)。
(四)开展肿瘤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相关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实施治疗场地要求。
1.符合放射粒子技术操作场地及无菌操作条件。
2.全部影像导引技术设备(CT、平板DSA、MRI、超声)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进行抢救手术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全部技术操作均在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下进行。
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粒子保管、运输设施,并由专人负责。
(六)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订防护措施并予实施。
(七)有至少2名具有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有5年以上与开展本技术相关的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放射性粒子植入工作不少于3年。
(二)治疗计划制订人员。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从事与开展本技术相关的专业临床诊疗医师或放射治疗物理师、核医学物理师,熟练掌握本技术治疗计划系统。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肿瘤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由患者主管医师、放射性粒子治疗医师、治疗计划制订人员制订治疗方案,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放射性粒子治疗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术前严格制订放射性粒子治疗计划,术后按操作规范要求实施治疗技术质量和疗效评估。
(三)实施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建立放射性粒子的采购、储存、使用、回收相关制度,建立放射性粒子使用登记档案。
(六)建立放射性粒子遗落、丢失、泄漏等情况的应急预案。
(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定期接受环境评估,相关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放射性防护培训及体格检查。
(八)在完成每例次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九)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有效率、严重并发症、药物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十)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放射性粒子。
2.建立放射性粒子入库、库存、出库登记制度,保证放射性粒子来源去向可追溯。在实施本技术治疗的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放射性粒子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3. 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放射性粒子相关的一次性医用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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