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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55:32  浏览:8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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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民航局


民航局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1989年4月11日,民航局

为民航事业的技术进步,促进民航事业的现代化,经民航局领导批准,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建立民航局科技基金。为充分发挥基金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科技基金使用范围:
1.每个五年计划的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含《“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除国家同意立项拨给民航局专项科研经费外而未被立项的科技项目;
2.民航科技工作年度计划中科技项目和未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
3.民航重要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4.组织民航科技成果国内外展览和科技交流,以及科技项目的国外考察;
5.民航科研机构出版民航专用科技书籍和杂志,国际民航组织专用技术资料,图书订购和翻译出版;
6.民航科研机构急需添置的仪器和设备(单件五万元以下);
7.民航科技人员培训和全局性各类研讨班;
8.民航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的奖励。
二、管理办法:
1.民航局科技基金用于科技项目,应按民航局科委会(87)民航科委002号《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003号《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出版民航专用科技书籍、国际民航组织专用技术资料、图书等订购和翻译出版,由民航局第一科研所归口管理,应请有关专家语文评议,编委会审定,经费预算由一所核报。技术资料、图书订购和翻译出版所需经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3.凡科技经费来源于局科技基金的科技项目鉴定或验收后,按《民航科技进步奖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奖励暂行条例》评定技术改进奖。奖金由局科技基金支付。奖金控制数为基金的2%以内;
4.为保证使用科技基金的项目的顺利进行,科技基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5.使用科技基金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
6.科技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务于每年年中和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将课题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科教司,由其负责作出年度报告。
三、审批程序
1.局科技基金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由科教司、财务司审签,局领导审批;
2.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有关民航的科技攻关项目未予立项和民航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中部分项目,经科教司组织专家论证,并同意立项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3.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展览、科技交流和国外考察,由科教司上报,有关业务司会签,局主管领导批准;
4.民航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由科教司和有关业务司上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5.民航科技项目,经调研论证未被立项,其调研论证费由科教司核定;
6.出版民航专用科技书籍和杂志、国际民航组织专用技术资料、图书订购和翻译出版,经费预算由一所核报,科教司核准;
7.民航科研机构急需添置的仪器设备,科技人员培训和全局性各类研讨班,由科教司审定;
8.来源于局科技基金的科技项目鉴定或验收后,由科教司按有关规定评定技术改进奖等级,奖金从局科技基金中支付。
四、财务司负责监督、检查,及办理拨款。
五、此管理办法,可在实施中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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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财教[2007]1285号


各高等学校,海口、三亚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现将《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


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本省所属各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本省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种情形。其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可界定为特殊困难情形。
第五条 本省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省属高校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海口、三亚市所属高校所需资金分别由海口、三亚市财政负担。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2档。第1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2500元;第2档资助对象为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15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高校每年应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随同录取通知书寄给新生;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第九条 每年8月22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我省当年国家助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确定本省所属各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省属各高校。和海口、三亚市财政局、教育局。每年9月1日前,海口、三亚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其所属各高校。
第十条 每年8月22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3)。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高校要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每学年开学时,高校的认定评议小组应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上述两个表格,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特殊困难情形的学生,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连同《海南省 年度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详见附件4)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八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一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海南省 年度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

高等工业学校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及新兴边缘学科专业教材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教育部


高等工业学校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及新兴边缘学科专业教材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1985年6月15日,教育部


为扶持高等工业学校所设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及新兴边缘学科专业成长,加强这些专业的教材建设,特成立高等工业学校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应用化学、工程力学、工程热物理、管理工程、环境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等专业教材委员会,并制订本暂行工作条例。
一、教材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教材委员会是在有关学校和同行专家推荐的基础上,由教育部聘请专家组成的教材建设的研究、指导、规划和评审机构。教材委员会在教育部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教材委员会的任务是推进本专业教材建设,以本科基本课程(指共同性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教材为主,也包括研究生用教材、重要的教学参考书。
教材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以改革的精神把教材建设搞活搞好,努力选编出质量较高、适应面较宽、具有特色的多种层次和类型的教学用书,以利于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打好基础,增强能力和创造精神。
教材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1.调查、研究。教材委员会要经常有计划地调查、研究国内外有关本专业教材的编写、出版和使用情况,及时收集优秀教材,掌握发展动向,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
2.建议、指导。教材委员会要在系统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专业教材建设的方向、任务、步骤和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拟订基本课程教学内容的基本要求,对院校有关专业的教材建设起指导作用,对教育部的教材工作起参谋、咨询作用。
3.规划、实施。教材委员会要拟订本专业教材建设规划,并努力推动规划的实施。教材建设规划须报教育部审查,所列教材的出版任务主要由高等教育出版社承担,也要广开出版渠道,促进教材繁荣。
4.评选、审查。教材委员会对规划所列教材,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选”(从经过使用的讲义中择优推荐出版)、“编”(委托单位或个人编写急缺的教材)、“借”(借用国内外已有的教材)等方式解决。从发展趋势看,应当以“选”为主,鼓励竞争。教材委员会要定期组织评选、奖励优秀讲义、教材和书稿的活动(办法另定),鼓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多写书,写好书,以扩大教材选拔工作的基础。教材委员会要负责组织审订由其推荐和组编的教材,并在出版时加以标注。
二、教材委员会的组织
1.组织原则:教材委员会按专业或专业类设立。包含较多专业的教材委员会可分设若干专业小组,所有小组成员都是教材委员会的委员。教材委员会委员、顾问由教育部聘任,教材委员会正、副主任和专业小组的正、副组长由教育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教材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教材委员会委员主要由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有编审教材能力、近年来仍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担任,也可包括教材出版机构的编辑。教材委员会中,中年应占多数。新聘任的委员年龄一般应不超过60岁,超过65岁即不再连任,顾问可不受此年龄限制。教材委员会及其专业小组可根据需要,特邀少数专家参加会议。
2.组织机构。教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也可设顾问。主任委员所在学校即为该教材委员会的主持学校。主持学校的职责是:协助教材委员会开展经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承担有关的行政事务。教材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教材委员会主持学校从本校相应专业教师中推荐。教材委员会设联络员一人,由高等教育出版社指派有关编辑人员担任。专业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教材委员会正、副主任、秘书、专业小组正、副组长由所在学校比照兼任党政工作的教师,适当减少教学工作量。由教材委员会委托并经教育部同意的教材研究、编译、修订、审阅等任务,可根据需要和本人意愿由所在单位给予时间保证,并计入教学工作量。
三、教材委员会的活动和经费
1.教材委员会可以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教材委员会分设专业小组的,可以小组为活动单位,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共同性重要问题时召开小组长会议或教材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另外安排若干评选、审稿会和专题讨论会。
2.各种会议及拟举办的师资讲习班、课程讨论班等均需由教材委员会在上一年10月底以前提出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报教育部审批。
3.经教育部同意的教材会议费用从教育部教材经费中开支,每个教材委员会(或专业小组)每年可开支一定数额的教材研究费用。举办师资讲习班、课程讨论班费用按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的(80)教计字228号、(80)财政字16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4.教材委员会每年应向教育部汇报工作一次。
四、教材委员会同本专业“协作组”的分工
教材委员会与教育部部属高等工业学校本专业协作组的大体分工是:协作组较广泛地交流和研究本专业的建设问题,并组织协作;教材委员会着重抓好教材建设。两个组织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本专业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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