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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7 02:31:01  浏览:9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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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铁道部


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铁道部



第一条 为了适应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铁道部、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复合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1991〕14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独资企业。工资总额口径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规定的公司全部劳动报酬(除国家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司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保持企业稳定。要进一步加强自我约束,不断实现增产增收、减人提效。
第四条 公司工资总额的提取,主要与销售收入挂钩,实行销售收入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第五条 工资含量的确定
工资含量表示为每实现百元销售收入应提取的工资数额。工资含量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工资含量另文公布。
工资含量确定的原则是:
(一)销售收入:按1997年前三年平均的销售收入计算。
(二)工资总额:根据本办法的工资总额口径,按1997年前三年平均的结算工资总额计算。
第六条 考核指标
(一)公司完成的资本金收益额大于部上年下达的考核指标时,可按超过数额的50%增列工资总额;小于部当年下达的考核指标时,按亏欠额的100%减列工资总额。
(二)完不成铁道部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不得提取新增含量工资。
(三)由于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按事故直接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不大于10%)扣减当年结算工资总额;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按部(84)铁劳人字187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结算工资总额。
(四)公司继续实行部规定的职工人数节奖超罚办法和工资调节制度。奖罚工资一并列入结算工资总额。
第七条 工资总额的结算
(一)结算工资总额=当年实现销售收入×核定工资含量+其它工资
其它工资包括:
1.出口创汇奖;
2.按考核指标增减的工资;
3.其它工资。
(二)结算工资总额比上年结算的数额增长幅度较大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结算;10%~15%(含15%)部分按80%结算;超过15%以上部分按60%结算。结算工资总额最多不超过对国家的清算数额。
第八条 工资总额的预提
在工资结算前,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按月(或按季)预提工资,使用时应留有余地。年终结算时,当年发放的工资总额小于结算工资总额的余额,可跨年度使用;超过结算工资总额的部分,在结算时扣除。
第九条 公司应填报《中车公司销售收入工资含量包干指标完成情况表》和《中车公司销售收入含量工资结算表》一式四份(样式附后),与财务年度决算同时上报铁道部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应编制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铁道部核备。
第十一条 公司应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按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在生产发展和效率、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使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保持适度增长。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每年从挂钩工资总额的增长部分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在劳动效率、经济效益提高较快,挂钩工资总额提取较多时,应加大工资储备,用于以丰补歉。
公司在动用历年节余的“应付工资”时,须报经铁道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在不突破部核定工资含量的前提下,结合所属企业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机关工资总额的提取,要与国有资产保值和资产收益等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并重视把握好与所属企业的工资水平关系。具体办法由公司提出,报部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7年度起实行,原铁道部《关于下达〈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劳〔1992〕43号)即行废止。
附表:一、中车公司销售收入工资含量包干指标完成情况表
(略)
二、中车公司销售收入含量工资结算表(略)



199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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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部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部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20日,能源部

根据部安全生产第一号指令关于要“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的要求,为适应能源工业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能源工业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证能源工业安全生产与设备安全运行,特制订《能源部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现颁发施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部安全环保司。

附:能源部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安全监察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与财产,确保煤炭、电力安全生产与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安全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煤炭、电力工业生产的特点,建成自上而下的完整的强有力的安全监察体系,对生产建设全过程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炭、电力行业各生产、基建企业。

第二章 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权
第4条 各总公司、网局、省局的安全监察机构同时是能源部的派出机构。各总公司、网局、省局必须建立和完善本系统的安全监察机构,并向其下属企业逐级派出安全监察机构。
第5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由所在企业行政正职主管,同时在安全监察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
第6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配备,必须适应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干部。
第7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一)参加制定本企业的长远安全规划和计划。
(二)对所在部门和所属企业,在执行安全生产法规、专业规程、作业规程及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和仪器仪表的使用及工程质量、设备质量与有关安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与参加安全大检查,调查重大不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解决。
(五)调查处理事故,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责任者,督促制定与落实防范措施,并按期将查处结果上报。负责统计分析事故,研究事故趋势,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六)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后,应立即逐级上报。
(七)掌握或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并检查上述两项工程的完成情况。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九)开展安全目标管理,对工程质量、产品质量、质量达标和企业评优升级等工作,参加审核、考评,安全评价具有否决权。
(十)与群众团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搞好专业监察和群众监督。
(十一)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有关安全方面的设计、投产验收。
(十二)表扬和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处罚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者。

第三章 安全监察人员
第8条 安全监察人员必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敢于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作斗争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9条 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应熟悉生产、安全技术业务,经考核达到胜任本职工作的要求并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10条 安全监察人员分级管理。部派出机构的安全监察人员(具有科级及工程师、技师以上的职务或职称),由能源部发给部安全监察员证书。其它安全监察人员分别由总公司、网局及省局发给安全监察员证书。证书由部统一印制。
第11条 安全监察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一)宣传安全生产方针,监察企业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基层单位的意见,协助解决问题,把安全监察工作和业务保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深入现场,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及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有权制止与处罚;发现不安全隐患,有权发出通知书,要求限期解决;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作业场所,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四)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在事故调查中,有权索取、查阅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在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等有不同意见时,有权直接向上级反映。
第12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职期间,其津贴、奖金及劳保福利等应享受本企业生产人员的相应待遇。
第13条 安全监察人员下井、下现场进行监察工作必须配带统一标志。
第14条 各企业要根据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完善安全监察手段,配备必要的装备、检查工具与仪器仪表。
第15条 安全监察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16条 各总公司、网局、省局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能源部备案。
第17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能源部。
第18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煤炭、电力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254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结合当前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7]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和运行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组织保障工作。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在充分发挥部门内部业务单位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强化业务单位与技术支持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更好的服务于政务业务,更好的实现应用系统的协同互动,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项目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原有建设目标不变且总概算规模内单项工程之间概算调整的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的项目,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部门自行调整,同时将调整批复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1)确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2)根据国家出台的新政策或中央领导部署的新任务要求,改变或增加相应建设内容的;(3)根据所建电子政务项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四、项目建设部门应做好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的通报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规定,项目建设部门应在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告电子政务项目上半年和全年的建设进度、实施内容、招标投标、概预算执行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五、项目建设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以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安全可靠。自主可控产品的采购情况,将作为项目检查、验收、后评价的重要内容,以及审批项目建设部门后续电子政务项目的重要参考。

六、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信息安全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部门在电子政务项目的需求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中,应同步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形成与业务应用紧密结合、技术上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项目建设中应切实落实有关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完成相关的建设内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试运行期间,项目建设部门应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具体要求请按《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071号)执行。

七、项目建设部门应进一步做好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建设工作。在电子政务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实施到运行管理等全过程中,应同步开展项目档案建设工作,形成的档案要进行档案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电子政务项目的竣工验收。档案建设的具体要求请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08]3号)执行。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概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或稽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电子政务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项目建设部门应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九、今后原则上不再审批建设新的部门专用业务网络。项目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18号)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统一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对于满足本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需要的业务系统,其业务网络应纳入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对于涉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不需要在政务内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已建的该类业务系统应尽快迁移到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运行,新建的该类业务系统今后必须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运行。

十、新申请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其项目建设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组织专业力量开展电子政务需求分析工作,形成的需求分析报告由项目建设部门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项目建设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附需求分析报告和专家评议意见。

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需求分析报告。

十一、项目建设部门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应积极采用服务外包、数据托管等新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方式,探索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行的新机制新模式,为国家电子政务可持续发展积累经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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